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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一般資料
1.客戶於投寄郵件前,請留意與有關目的地對本服務的投寄要求,例如預計派遞時間、海關表格、禁寄/受管制物品、重量及體積限制等注意事項。
2.易網遞+服務(e-Express+)的每套郵寄標籤均包含報關表格(CN22)、郵遞編號、寄件人資料及收件人資料。
3.為能把派遞延誤、被目的地國家/地區海關(「目的地海關當局」)扣查或沒收 或因無法派遞而被退回的可能性減至最低,寄件人須在郵寄標籤上填寫詳盡及從實的郵件內載物品說明(即詳情、價值、數量及重量或體積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申報可能導致郵件被目的地海關當局徵收罰款及/或充公。
4.一個批次內的郵件不得註有香港以外的回郵地址,或夾附代其他寄件人投寄的郵件。如郵件上沒有提供回郵地址,可能導致郵件被錯誤派遞或無法派遞或因未能退回寄件人而被銷毀。
5.每件郵件均須貼附經 EC-Ship「網上平台」製備的一套郵寄標籤。
6.郵寄標籤的格式及大小由目的地國家郵政機關與香港郵政共同釐定,以方便郵件處理。寄件人須採用「網上平台」的預設大小功能列印郵寄標籤。郵寄標籤的大小如有任何調整,可能會導致無法讀取條碼,甚至導致郵件無法派遞。香港郵政不會就因此導致的任何損失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7.為確保電腦系統可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香港郵政建議寄件人以鐳射打印機列印郵寄標籤。收件時,若香港郵政電腦系統未能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有關郵件或會被拒收。
禁寄物品及受管制物品
8.有關各目的地的禁寄物品及受管制物品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寄件人有責任查明各目的地的進出口規例(如禁寄、管制(包括檢疫、藥物管制等))及所需文件(如商業發票、產地來源證、衞生證明書、牌照、須受檢疫貨物(如植物、動物、食品等)的許可證)。香港郵政如發現郵件內載任何禁寄物品,郵件將被退回,所繳付的費用亦不獲發還,寄件人須自行負責不遵守有關規條所招致的損失。
寄件及付款方式
9.1寄件人須經其帳戶申報郵件重量。郵費金額於「網上平台」按申報郵件重量計算(「估計郵費」)。
9.2寄件人須於投寄前,根據郵寄標籤上的標示,預先將寄往美國的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分揀往紐約(JFK)及其他(包括洛杉磯(LAX)、芝加哥(ORD)及邁阿密(MIA))。沒有經過分類的投寄將不獲接納。
9.3寄件人可於網上以信用卡繳付「估計郵費」。由於網上編製的郵寄標籤的有效期為1個月,因此,寄件人前往櫃位投寄前須確保其信用卡最少有1個月以上的有效期。此外,寄件人亦可前往指定的郵政局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郵票、郵資蓋印、信用卡、轉數快或電子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BoC Pay及或雲閃付)或經 特許郵遞按金帳戶(必須預先向香港郵政財務科申請)繳付郵費。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會為郵件秤重,以確定實際應付郵費。
9.4寄件人前往郵政局寄件時,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會核對郵寄標籤上顯示的資料(例如郵件的申報重量)。寄件人須把郵件交予香港郵政櫃位職員秤重,郵件重量以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者為準。
9.5實際應付郵費最終視乎香港郵政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郵件目的地及現行郵費而定。郵費總額會按照郵政局所核實的重量計算,須付郵費總額不足㇐角的零數將以四捨五入計算。如寄件人以信用卡在網上繳付「估計郵費」,下列安排將會適用(寄件人可點擊此連結參閱使用信用卡付款的詳細指引):
9.5.1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與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相同,即實際應付郵費與「估計郵費」相同,寄件人無須於郵政局櫃位補交費用。
9.5.2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較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為重,則寄件人須在郵政局櫃位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郵票、郵資蓋印、信用卡、轉數快或電子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BoC Pay及、雲閃付)或經特許郵遞按金帳戶(必須預先向香港郵政財務科申請)付款以補交不足之數。
9.5.3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較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為輕,即實際應付郵費少於「投寄易」所計算的「估計郵費」,則香港郵政只會從寄件人的信用卡帳戶扣除郵件的實際應付郵費。
9.6至於以現金、易辦事或八達通進行的繳費,只要在同一交易日期再於櫃位繳款/補交費用,香港郵政才會以現金方式向寄件人退回多付郵費。退款金額應以在投寄局繳付的金額為限。如退款在交易日期之後才進行,香港郵政會以支票把退款退回寄件人。

費用如經特許郵遞按金帳戶繳付,則多付郵費將透過有關的特許郵遞按金帳戶退還給寄件人。
9.7寄件人如未有在1個月有效期內(由首天編製及儲存郵寄標籤起計算)到郵政局櫃位投寄郵件,郵寄標籤的有效期將屆滿失效並遭自動刪除。香港郵政不會從寄件人的信用卡帳戶扣除「估計郵費」。如有需要,寄件人可重新建立交易。
9.8香港郵政無須因任何下列事情或在與其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對或就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間接和衍生的損失及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a)由任何相關銀行或付款網站為處理信用卡、扣帳卡或智能卡繳款或其他方式繳款而使用、管理或提供的任何系統或程序所傳送的任何資料或訊息出現失效、延誤、中斷、暫停或限制;
(b)利用上述系統或程序傳送的任何資料或訊息出現錯誤或遺漏;
(c)上述系統或程序故障、失靈或失效;以及
(d)因上述事情而引起或與上述事情有關的任何事情。
截郵時間
10.全港的郵政局(除流動郵政局之外)都可接受經「投寄易」平台預備的郵件(包括易網遞+(e-Express+)郵件)。有關郵政局的地址請參閱《郵政指南》。
11.如使用易網遞+服務(e-Express+)投寄郵件的數量達20件或以上,截郵時間為下午四時。
預計派遞時間
12.使用易網遞+服務(e-Express+)投寄的郵件(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的正常預計派遞時間為7至14個工作天*,惟可能因郵件處理程序、航班班次、清關或航空安全檢查而有所延誤。預計派遞時間只供參考。送達目的地的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的預計派遞時間並無保證。
* 在計算各類郵件的投寄日及抵港日,以及評估服務承諾下的服務表現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不計算在內。
電腦系統故障引致的延誤
13.如香港郵政的電腦系統發生故障,郵件處理程序可能有所延誤。
收件簽收
14.易網遞+服務(e-Express+)與掛號空郵郵件有別。收件人在收取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時無須簽收。
派遞證明書
15.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不提供派遞證明書。
郵件查詢
16.易網遞+ 服務只於網上提供下列五至八個追蹤點*, 而不會提供任何形式的郵件查詢服務。寄件人無需聯絡香港郵政查詢郵件派遞狀況。

追蹤點:
(一)已投寄郵件;
(二)抵達處理中心;
(三)交付給運輸公司/出發前往目的地;
(四)送達處理中心(目的地互換局);
(五)已離開處理中心(目的地互換局)(如有);
(六)於目的地分揀中心處理中(如有);
(七)送達派遞局(如有);
(八)成功派遞/未能完成派遞。
*(五)、(六)、(七)視乎目的地郵政機關有否提供額外追蹤訊息

 [(一)至(三)由香港郵政提供;(四)至(八)由目的地派遞代理/郵政機關提供。]
遺失的法律責任
17.如香港郵政合理地懷疑寄件人提出的申索屬於欺詐性,則無須就任何郵件的遺失 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18.香港郵政無須就遺失的郵件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不過,香港郵政擁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可按下述方式就全件遺失的出口郵件作出特別賠償:
如在投寄當日起計一個月內網頁上未有顯示派遞狀況*,該易網遞+郵件將視作全件遺失論。
* 即目的地郵政機關或香港郵政的網頁(兩者中以顯示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所示郵件成功派遞或曾嘗試派遞的狀況
香港郵政如信納索償人因郵件全件遺失而蒙受直接損失,會向索償人發出賠償,上限為:
1.港幣1,000元(適用於500克或以上的郵件);或
2.港幣500元(適用於500克以下的郵件)。
索償人須提供相關購買發票/單據,及/或交易紀錄以證明郵件內載物品的價值,如郵件內載物為文件則提供其重置發票/單據/記錄以證明文件的重置成本 ,而該價值/費用須與郵寄標籤上所列資料相符。索償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退回郵費。如郵件其後派達收件人或退回寄件人,香港郵政有權討回賠償全額。
賠償款額為:
(i)列印的郵寄標籤上的申報郵件價值;或
(ii)最高賠償額,即(i)港幣1,000元(適用於500克或以上的郵件)或(ii)港幣500元(適用於500克以下的郵件);或
(iii)相關購買發票/單據,及/或交易紀錄上所示的物品價值;如郵件内載物為文件,賠償款額則為其重置發票/單據/記錄所示的重置成本;
上述三項價值以最低者為準。但不包括間接損失或利潤虧損;索償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退回郵費。
您可選擇購買附加保險服務(寄往白俄羅斯、巴西、古巴、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利比亞、緬甸、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南非、土耳其、烏克蘭、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及越南郵件除外)。保費劃一為每件郵件港幣9元,最高保障額為港幣5,000元。
19.上述三項價值以最低者為準。但不包括間接損失或利潤虧損;索償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退回郵費。
20.寄件人可於投寄當日起計一個月後(但不超過四個月)就全件遺失的郵件向香港郵政提出索償。無論如何,逾期提交的索償申請一概不獲處理。所有索償申請須連同以下文件提交:
(a)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索償申請表格(寄件人可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索償申請表格。寄件人亦可自行印製索償申請表格,惟該自行印製的索償申請表格的格式及資料,須與從上述網上平台下載的索償申請表格的格式及資料相同);
(b)收件人未有收到易網遞+服務郵件聲明書的正本或副本(寄件人可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聲明書。寄件人亦可自行印製聲明書,惟該自行印製的聲明書的格式及資料,須與從上述網上平台下載的聲明書的格式及資料相同);
(c)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的投寄證明書的正本。投寄證明書載有郵政局名稱、櫃位收寄郵件的日期及時間;
(d)有效購買發票/單據副本及/或交易紀錄(如Paypal、eBay、銀行付款記錄等),列明內載物品詳細說明、數量、價值、商戶名稱、商戶地址、商戶電話、發票編號及發票發出日期的蓋章或簽名發票或電子發票。索償人須提供相關發票以證明郵件價值,該價值須與郵寄標籤上的資料相符。(如未能提供上述發票或單據副本,請提供其他可證明內載物品價值的文件);
(e)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如以公司名義投寄);
(f)在填妥此表格後,請以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把表格及上述所列的所需證明文件交回香港郵政郵件查詢組:
  1. 登入[投寄易]糸統填妥網上查詢表格;或
  2. 電郵至:mto@hkpo.gov.hk;或
  3. 郵寄至:香港郵政郵件查詢組
    香港堅尼地城石山街12號
    堅尼地城社區综合大樓12樓;或
  4. 傳真至:2543 0469
21.在收到上文第20段所述的所有文件後,香港郵政需時兩個月處理申請,並需時四個月落實相關賠償(如有)。
22.如寄件人所提交的投寄證明書上的資料與香港郵政的記錄有任何差異,香港郵政有權拒絕任何索償。
23.投寄證明書可於投寄當日起計六個月內從「網上平台」下載。如寄件人導致投寄證明書遺失或損毀,則香港郵政不會承諾提供投寄證明書副本或搜尋投寄記錄。
24.即使寄件人已提交填妥的索償申請表格及上文第20段所列的所需證明文件,香港郵政保留權利決定是否向索償人發出賠償。因此,提交索償申請表格並不代表申索已獲批准。
25.儘管上文第18段另有規定,香港郵政不會基於下述原因展開調查或向寄件人發出任何賠償。寄件人不得基於下述原因提出任何索償:
(a)因清關而引致郵件延誤、退件或沒收。就清關事宜,當地海關只會與收件人聯絡交待清關進展;
(b)因海關要求寄件人繳交罰款、收費或稅項而引致延誤或被充公;
(c)寄往以下任何一個目的地:
白俄羅斯、巴西、古巴、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利比亞、緬甸、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南非、土耳其、烏克蘭、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及越南;
(d)因寄件人填寫不清晰的資料(如只註明為「樣本」或「商品」而沒有詳細項目說明)或作出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申報,以致郵件無法清關或被海關沒收或扣查;
(e)因災害、政治風險、罷工、核爆炸、戰爭、疫情或香港郵政無法合理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以致郵件延誤、遺失或破壞;
(f)郵件載有《郵政指南》所列的任何禁寄物品;
(g)郵件部分或全部損壞;
(h)郵件的派遞有所延誤;
(i)郵件的內載物品部分或全部遺失;
(j)郵件因任何原因被退回;
(k)因地址不正確或錯誤投寄而引致的錯誤派遞。
26.其他賠償及退款備註
  • 任何目的地或相關海關當局按當地海關法執法時,香港郵政或有關目的地派遞代理均無法影響其運作。
  • 對於寄往或經轉已實施歐盟進口管制系統2的目的地,郵件的電子報關資料會在離境前預先進行初步清關評估。郵件如未能完成目的地或相關海關的預先評估程序、郵件未離境並退回寄件人,已支付的郵費將予以退還 (內藏危險品或禁寄物品除外)。
  • 寄件人可於投寄當日起計一個月後(但不超過四個月)就全件遺失的郵件向香港郵政提出索償。無論如何,逾期提交的索償申請一概不獲處理。至於回覆查詢所需時間及具體資料內容,須視乎目的地派遞代理所作的回應而定。
  • 賠償事項不適用於派遞延誤的郵件,香港郵政對已購買保險服務的貨件均不會作出遺失賠償。
    27.投寄收條只用作臨時收據,其上列明郵件數量及已付予香港郵政的郵費。由於投寄收條上並無詳細的投寄資料(如申報郵件價值、寄件人地址及派遞地址),故不會獲接納為查詢及申索的證明文件。
    28.如目的地郵政機關(或香港郵政,兩者中以提供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與收件人所提供的郵件追查資料有任何差異,一概以目的地郵政機關(或香港郵政,兩者中以提供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提供的資料為準。
    29.香港郵政只會向寄件人就出口郵件發出賠償(如有的話)。
    無法派遞
    30.無法派遞的出口郵件通常會於適當時候退回寄件人。此等退回受限於目的地郵政機關的規例及安排。香港郵政或目的地郵政機關均無須述明退件原因。寄件人不可免費再寄退回的郵件或要求退還郵費。寄件人不得對退件原因、沒有列明退件原因、退件方式或退件處理時間提出爭議。
    31.(i)從目的地退回香港的郵件或(ii)目的地郵政機關的網頁(或香港郵政的網頁,兩者中以顯示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顯示已退回香港但寄件人仍未收到的郵件,不設郵件追查服務及賠償。此外,寄往其他目的地被退回或無法投遞的郵件會以不設追蹤功能的普通郵遞服務退回寄件人,因此退回時間較長,而且不會提供任何形式的郵件查詢服務。
    32.郵件在退回過程中如有遺失,一概不獲賠償。
    取回、截留或轉寄郵件
    33.郵件一旦交予香港郵政任何當值人員,即不得要求取回,不論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為何。即使郵件包裝上註明要求,亦不得把郵件截留或延遲派遞。所有郵件將送達指定地址,而不得應寄件人要求轉寄至任何其他地址或任何其他收件人。在郵 件內補加物品的申請一概不獲受理。
    香港郵政的法律責任
    34.香港郵政只負責把寄件人的郵件送達目的地的地址,而無須就任何批次的郵件內載物品(包括寄件人資料、收件人資料及郵件內載物品)負責。香港郵政亦不會負責提供、修改或補充有關批次的任何資料。寄件人須就處理或投寄被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政府或規管當局發現的偽冒物品或禁寄物品負上全責。香港郵政無須就此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35.寄件人須確認目的地國家/地區海關當局可對其郵件的所有內載物品進行入境搜索及檢查。為免生疑問,郵件在海關當局保管期間如有損毀、遺失或損壞,香港郵政無須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保險服務
    36.寄件人可選擇為郵件投購保險(寄往白俄羅斯、巴西、古巴、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利比亞、緬甸、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南非、土耳其、烏克蘭、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及越南郵件除外),每件郵件劃一收費港幣9元,保額最高為港幣5,000元。上述第20和24項條款亦適用於附加保險服務(如限於郵件全件遺失個案及不設郵費退回等)。
    37.保險服務由達信風險管理及保險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負責市場推廣,並由忠意保險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承保。投購此等保險屬於寄件人與上述公司之間的直接交易。為免生疑問,香港郵政無須就此等保險所引起或與此等保險有關的索償或糾紛而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38.無論如何,郵件遺失的最高賠償款額不得超逾申報郵件價值。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39.客戶必須因應香港郵政的要求提供個人資料,以便香港郵政提供有關派遞服務。於本網站收集的投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會經電子數據平台傳送至與香港郵政有業務來往的目的地及經轉地的郵政機構,以及原寄地、目的地及經轉地的海關,以作郵件處理及清關用途。如寄件人未能提供此等必要的個人資料,香港郵政將無法提供有關派遞服務。必須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住宅及公司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等。 除非所作用途為法例容許或屬法例規定,否則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所得資料不會作其他用途。除此以外,香港郵政一般的政策是,除非法例規定,否則不會向第三者披露任何足以辨識個別人士身分的資料。
    40.你同意香港郵政可根據其於香港郵政網站 https://www.hongkongpost.hk/tc/privacy/index.html 發布及不時修訂的私隱政策聲明中有關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政策,隨時及不時透過你使用「網上平台」或服務而經香港郵政收集你的任何個人資料,用作有關用途及向有關人士披露。
    41.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項原則,您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改您的個人資料。您的查閱權利包括獲得本地址套上所填報資料的副本。如欲查閱或更改資料,請到郵政局索取《查閱資料要求表格》(Pos 736),填妥後交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