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細則

在你登記成為「投寄易網上平台」(「網上平台」)的帳戶持有人之前,務必細閱本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聲明及免責聲明。本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聲明及免責聲明將構成你與香港郵政署長(「香港郵政」)所代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的協議。當你在本頁尾點擊「同意」鍵,即確認你已閱讀並完全同意本協議。為香港郵政提供服務,你同意遵從服務條款及細則並受其約束如下:
1. 登記「投寄易網上平台」帳戶
1.1 在你登記成為「網上平台」帳戶持有人後,你即成為「網上平台」的登記使用者並持有帳戶(「帳戶」)。你向香港郵政申述、承諾及保證:
 
(a) 你已向香港郵政遞交的個人資訊皆屬真實、準確及符合現況;
(b) 你已向香港郵政遞交你本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個人資訊;
(c) 你的個人資訊如有任何更改,你須透過更新帳戶或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郵政;
(d) 你須對你的帳戶及經由你的帳戶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負上全責。
1.2 暫停及終止帳戶
  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暫停或終止你的帳戶,以及拒絕讓你接達或使用「網上平台」或其任何部分,而無須事先通知:
 
(a) 你的任何個人資訊失實、不準確、不完整或過時(或香港郵政有合理理由懷疑如此);以及/或
(b) 香港郵政有理由相信你非法、不恰當或不遵從本協議的規定使用「網上平台」。
2. 你的保安責任
2.1 為確保只有你可以接達你的帳戶及就你的帳戶向香港郵政發出指示,你將採取並時刻執行香港郵政不時訂明的保安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第2.3 條所列者。
2.2 為使你可使用「網上平台」,你可為你的帳戶設定登入名稱及密碼。你須對此等資料的保密及安全,以及經由你的帳戶所採取的一切行動負上全責。你現同意(a)如根據第9條發現有人未經授權使用你的登入名稱及密碼,即時通知香港郵政;以及(b)在完成使用服務或當你並非使用服務時登出你的帳戶。
請參閱本條款及細則第9條。
2.3 密碼保安程序
 2.3.1 你須定期及在香港郵政要求時更改你的密碼。你不得選用你以前用過的密碼;
 2.3.2 在選用密碼時,你不得使用容易被猜中的號碼或文字,以避免有人未經授權使用你的帳戶。
 2.3.3 你須時刻採取一切步驟以保護你的密碼。你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你的密碼或准許任何其他人進入你的帳戶。在任何情況下,你不得向任何自稱代表香港郵政的人或聲稱為香港郵政授權代表的人披露你的密碼;
 2.3.4 你不得以其他人可辨認為保安密碼的方法記錄你的密碼;
 2.3.5 如你發現或懷疑你的密碼被未經授權披露或使用,你須根據第9條即時向香港郵政發出正式書面通知。
2.4 其他保安措施
 2.4.1 在你使用你的帳戶時,你不得容許他人使用你的電腦。當你完成使用服務或當你並非使用服務時,須立即登出你的帳戶。
 2.4.2 在未確定沒有其他人可以觀看你的帳戶或冒充你進入你的帳戶之前,你不得透過任何已接駁區域網絡的器材(如辦公室環境的器材)接達你的帳戶。
 2.4.3 你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你的帳戶作香港郵政許可以外的任何用途。
 2.4.4 你不得亦不會企圖對服務或「網上平台」的任何部分或包含的任何軟件進行干擾、修改、反匯編、反組譯、逆向工程或未經授權接達。如你發現任何此等行為,你須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香港郵政。
3. 執行指示的權力
3.1 你同意憑着使用你的密碼,已足以辨認你的身分。香港郵政有權按照經由你的帳戶發出的指示行事,而無需進一步取得你的確認。香港郵政無須對因按照經由你的帳戶發出的指示行事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屬於有關指示並非由你發出或經你授權的情況。
3.2 若你已按照第2.3.5條的規定,在發現或懷疑你的密碼被未經授權披露或使用後,向香港郵政發出正式書面通知,即無須為在你給予香港郵政正式書面通知後經由你的帳戶發出但未經你授權的任何指示負責。
4. 「網上平台」及你的電腦系統
4.1 你須確保你的電腦系統與「網上平台」相容,並自行承擔有關費用及開支。香港郵政不會就因你的電腦系統與「網上平台」不相容所導致你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費用及開支負責。
4.2 你須採取一切必需措施,以確保你的電腦系統運作良好及不受電腦病毒侵襲,並須自行承擔有關費用及開支。你明白並同意使用「網上平台」以及從「網上平台」下載及/或取得任何內容及/或軟件,全屬你本人的決定,你須自行承擔風險。對於你的電腦系統或任何其他電腦系統因使用「網上平台」以致出現錯誤、故障或失靈而引起的任何事故,香港郵政概不負責。此外,香港郵政在任何方面均不會對因下載及/或使用此等內容及/或軟件而引致你的電腦系統或任何其他電腦系統有所損壞或數據有所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電腦病毒或軟件失靈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
4.3 你每次連接或使用「網上平台」,即申述你乃你的電腦系統的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者。
4.4 你同意合法地使用「網上平台」(不論其是否包含香港郵政擁有的材料或由他人提供的材料),而且不會侵犯政府或香港其他版權持有人,或你連接或使用「網上平台」的地方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知識產權權利。
5. 「網上平台」及服務
5.1 「網上平台」及「網上平台」的材料是在「現存」及「可能有錯」的基礎上提供。香港郵政並沒有就「網上平台」、服務或「網上平台」的材料,以及經「網上平台」取得的資料,作出任何類別的陳述、申述或保證(無論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包括但不限於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適銷性、安全性、沒有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權利及適合作某一獨特用途的陳述、申述或保證。
5.2 你確認互聯網本身是一種不可靠的通訊媒介,而此不可靠性並非香港郵政所能控制。香港郵政並沒有就經「網上平台」或服務取得的資料的任何結果或準確性或可靠性,或服務軟件內的缺點將獲修正作出任何陳述、申述或保證(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的)。
5.3 就使用、誤用或無法使用「網上平台」所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間接、附帶及特別的損失/損害),香港郵政在任何情況下及在任何方面均無須負責。
5.4 如因(包括但不限於)內務管理、失靈、病毒、被任何人(包括駭客)未經授權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維修工作,或因任何非香港郵政所能控制的原因以致電訊無法接駁或電腦停機,致使「網上平台」出現錯誤、不能正常運作、不能運作、出現延誤或不能供作使用而令你蒙受任何損失及損害,香港郵政概不負責。
6. 運作時間、改變及干擾
6.1 「網上平台」基本上是全日24小時或於香港郵政通知你的指定時間可供使用。然而,你接受基於例行維修規定、系統負荷過重及一些其他情況,服務或未能提供,而香港郵政亦可隨時暫停「網上平台」。
6.2 就「網上平台」而言,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可隨時採取下列措施而無須事先通知你:-
 6.2.1 更改「網上平台」的內容或模式;或
 6.2.2 增加、移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停止或暫停「網上平台」的任何服務、功能或設施;或
 6.2.3 終止「網上平台」。
7. 傳送及處理指示
7.1 你確認處理及傳送你的指示可能涉及:
 
(a) 經不同通訊網絡傳送數據;以及
(b) 為遵從或配合連接網絡或器材的技術要求而更改此等數據。
7.2 如因任何通訊網絡或任何接駁網絡或器材延誤、暫停或故障,或此等通訊網絡或接駁網絡或器材有任何變更,以致你未能獲取任何服務(全部或部分),香港郵政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8. 「投寄易」投寄方法及付款安排
8.1 寄件人須透過其帳戶申報郵件的重量。「網上平台」會按照寄件人所申報的重量及郵件目的地計算郵費(「估算郵費」)。
8.2 寄件人可於網上以信用卡繳付「估算郵費」。由於網上編製的郵寄標籤的有效期為一個月,因此寄件人前往櫃位投寄前須確保其信用卡最少有一個月以上的有效期。此外,寄件人亦可前往指定的投寄局以現金、特許郵遞按金帳戶(必須預先向香港郵政財務科申請) 、易辦事或八達通繳付郵費。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會為郵件秤重,以確定實際應付郵費。以郵票或經郵資標籤售賣機購買的郵資標籤繳付郵費恕不接受。
8.3 寄件人把郵件帶往郵政局投寄時,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會核對郵寄標籤上顯示的資料(例如郵件的申報重量)。寄件人須把郵件交予香港郵政櫃位職員秤重,郵件重量以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者為準。
8.4 實際應付郵費最終視乎香港郵政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郵件目的地及現行郵費而定。郵費總額會按照投寄局所核實的重量計算,不足一角的零數將獲豁免收取。如寄件人以信用卡在網上繳付「估算郵費」,下列安排將會適用(寄件人可點擊此連結以參閱使用信用卡的詳細指引):
 8.4.1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與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相等,即實際應付郵費與「估算郵費」相同,則寄件人無須於郵政局櫃位補交不足之數。
 8.4.2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較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為重,則寄件人須在郵政局櫃位以現金、特許郵遞按金帳戶(必須預先向香港郵政財務科申請) 、易辦事或八達通付款以補交不足之數。以郵票或經郵資標籤售賣機購買的郵資標籤繳付郵費恕不接受。
 8.4.3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較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為輕,即實際應付郵費少於「投寄易」所計算的「估算郵費」,則香港郵政只會從寄件人的信用卡帳戶扣除與郵件相應的實際郵費。
8.5 寄件人如未有在30天有效期內(由首天編製及儲存郵寄標籤起計算)到郵政局櫃位投寄郵件,郵寄標籤將期滿失效並遭自動刪除。香港郵政不會從寄件人的信用卡帳戶扣除「估算郵費」。如有需要,寄件人可重新建立交易。
8.6 香港郵政無須因任何下列各項或在與其有關連的情況下就你或關乎你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間接及相應的損失及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a) 由任何相關銀行或付款系統為處理信用卡、扣帳卡、智能卡或其他付款方式而使用、管理或提供的任何系統或程序在傳送任何資料或訊息時出現失效、延誤、中斷、暫停或受到限制;
(b) 利用上述系統或程序傳送任何資料或訊息時出現錯誤或遺漏;
(c) 上述系統或程序發生故障、失靈或失效;以及
(d) 因上述各項而引起或與其有關連的任何情況。
9. 通知
9.1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你給予或向香港郵政發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均須為書面形式,並電郵至 hkpo@hkpo.gov.hk 或傳真至2868 0094,或由專人或速遞,或藉已付郵資的掛號或已付郵資的平郵郵件,發送至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香港郵政總部,或香港郵政在最少五(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你的其他地址。在下述情況下,此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將視作妥為給予或作出:
 
(a) 如以傳真或電郵發出,在該傳真或電郵成功發送之時;
(b) 如由專人或速遞派送,在送到香港郵政的上述地址之時;
(c) 如以郵寄方式發出,在投寄當日後兩(2)個營業日(本地郵件)及五(5)個營業日(海外郵件)。
9.2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香港郵政給予你或向你作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均須為書面形式,並由專人或速遞,或藉已付郵資的掛號或已付郵資的平郵郵件,或經傳真或電郵,發送至你向香港郵政提交的通訊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視屬何情況而定),或你於最少五(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郵政的其他通訊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在下述情況下,香港郵政的此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將視作妥為給予或作出:
 
(a) 如以傳真或電郵發出,在該傳真或電郵成功發送之時;
(b) 如由專人或速遞派送,在送到你的通訊地址之時;
(c) 如以郵寄方式發出,在投寄當日後兩(2)個營業日(本地郵件)及五(5)個營業日(海外郵件);
10. 法例的遵行
10.1 你同意就使用服務或「網上平台」及/或經「網上平台」進行的任何交易,遵守所有適用的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律、法規及規例。
11. 修改
11.1 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修訂本協議。修訂協議一經於「網上平台」登載,即告生效。如你於本協議修訂後繼續使用「網上平台」,即同意或將被視為同意受修訂協議的條款約束。因此,在你每次使用「網上平台」之前,務必小心細閱本協議。
12. 法律責任的限制
12.1 你須自行承擔使用服務及「網上平台」任何內容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香港郵政均不會就有關使用、誤用或無法使用「網上平台」而引起的任何直接、間接、相應、附帶或其他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利潤、業務或數據損失及電腦系統或設施的任何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13. 個人資料
13.1 你同意香港郵政可根據其於香港郵政網站 www.hongkongpost.hk 發布及不時修訂的私隱政策聲明中有關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政策,隨時及不時透過你使用「網上平台」或服務而經香港郵政收集你的任何個人資料,用作有關用途及向有關人士披露。
14. 彌償
14.1 如你因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令任何人士向香港郵政提出或導致香港郵政須承擔直接或間接因此而起或與此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收費、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索求、申索、司法程序及法律行動,你須對香港郵政作出彌償,並須負上全責,保障香港郵政完全無須承擔責任。這些情況包括:
 
(a) 你的疏忽、魯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b) 你違反或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文;
(c) 你違反你作出的任何申述或保證;或
(d) 你或你的代理人或承辦商侵犯香港郵政的知識產權權利。
14.2 即使服務終止及無論服務因何終止,此第14條仍然有效,並繼續具有十足的效力及作用。
15. 知識產權權利
15.1 版權聲明
 15.1.1 你確認並同意「網上平台」內容的版權,在任何時間均屬香港郵政的財產。
15.2 使用香港郵政商標及服務標誌的限制
 15.2.1 你確認香港郵政的名稱及標記,包括「香港郵政」及「投寄易」均屬政府的註冊商標或服務標誌。你同意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使用此等名稱及標記。「hongkongpost.hk」、「https://ec-ship.hongkongpost.hk」及「網上平台」所顯示或使用的某些圖像、標記、網頁標題、按鈕圖標、手寫字體及服務名稱,屬政府的商標或服務標誌,你同意除非事先取得政府/香港郵政的書面同意,否則不會使用此等商標或服務標誌。
15.3 下載及複製「網上平台」內容的權利
 15.3.1 你只可下載及複製「網上平台」內容作查詢帳戶資料,更新與帳戶有關的個人資料或使用「網上平台」的用途(視屬何情況而定)。如事先未獲香港郵政的書面同意,「網上平台」內容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修改、複製、儲存於存取系統、傳送、複印、分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商業或公共用途。
15.4 權利的保留
 15.4.1 政府及香港郵政保留並非在本條款及細則明文授予有關「網上平台」內容的任何及所有權利。
15.5 侵權
 15.5.1 未經授權複製、散佈、修改及公開展示版權作品均屬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利。你接達「網上平台」的條件之一,是你須同意不會接達或使用,或容許他人接達或使用「網上平台」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不損害其他累算權利的原則下,倘發現任何有關接達或使用「網上平台」侵犯他人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情況,香港郵政有權終止任何帳戶持有人的登記。倘香港郵政收到任何涉及帳戶持有人或「網上平台」用戶侵犯版權的資料,香港郵政將對此進行調查。
16. 協議的全部
16.1 本協議構成香港郵政與你之間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各方之前就有關事項所達成的任何協議、安排或諒解。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就有關本協議的事項而言,除了本協議明文開列的那些聲明、承諾、保證或申述外,不會倚靠之前所作或給予的任何聲明、承諾、保證或申述。
17. 放棄及可分性
17.1 即使香港郵政無法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有關本協議任何條文的權利或補救,亦不得被視作放棄此等權利或補救。
17.2 如根據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地方的任何法例,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有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情況(無論是整體或部分),則此等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部分,亦不會對本協議餘下的條文構成影響,所有餘下的條文仍具備十足的效力及作用。
18.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8.1 本協議須根據香港法例詮釋並受其管限。本協議各方無可置疑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裁決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項。
19. 適用版本
19.1 如本協議的英文版與中文版出現任何牴觸或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為準。
20. 釋義
20.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協議中的下述詞彙須分別解釋如下:
 20.1.1 「帳戶」指香港郵政以你的名義開立及管理的網上帳戶,以供依據本協議使用服務。
 20.1.2 「帳戶持有人」指在登記成為服務用戶後持有帳戶的任何人。
 20.1.3 「協議」指本協議,包括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聲明及免責聲明,以及不時修訂、更改或補充的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聲明及免責聲明。
 20.1.4 「日」指曆日。
 20.1.5 「香港郵政/我們」指香港郵政(即香港政府部門香港郵政署的商號名稱)。
 20.1.6 「申索」指所有申索、法律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20.1.7 「內容」指「網上平台」或「第三方連接網站」(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內容,包括資料、文本、圖標、標識、圖解、超文本連結、HTML 代碼、數據、商標或服務商標、軟件、音樂、聲音、錄像片段、音像片段、照片、設計、圖像、影像、靜態圖像、一連串活動圖像(不論是否屬動畫)、數碼下載、廣告、商品、貨物、服務或以上各項的任何匯編或組合,以及載於網站或能從網站所得的任何其他材料或服務;
 20.1.8 「投寄易」寄件指投寄郵件並經「網上平台」帳戶繳付有關郵費。
 20.1.9 「估算郵費」指按寄件人於「網上平台」就擬投寄郵件所申報重量計算的郵費金額。
 20.1.10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11 「知識產權權利」指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商品名稱、設計權利、版權、域名、數據庫產權、工業知識產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並包含其他不論性質如何及何處產生的知識產權,不論是目前已知還是日後創造,以及在每一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包括授予此等權利的申請。
 20.1.12 「第三方連接網站」指「網上平台」連結或利用「網上平台」可接達的任何網站。
 20.1.13 「登入名稱」指你用以接達或使用「網上平台」的個人識別。
 20.1.14 「密碼」指你用以接達「網上平台」的個人密碼。
 20.1.15 「人」包括個人、商號、法團、機構及並非法團的團體。
 20.1.16 「個人資料」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20.1.17 「個人資訊」指某人為登記或於登記成為服務用戶時須向香港郵政提交的個人資訊;而在適當情況下,亦指帳戶持有人於「網上平台」更新或其他方式通知香港郵政的個人資訊。
 20.1.18 「公眾假期」指憑藉《公眾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49章)而屬公眾假期的所有星期日及任何其他日子。
 20.1.19 「服務」指香港郵政利用「網上平台」提供的服務。
 20.1.20 「服務軟件」指你凡接達「網上平台」而獲供應的任何軟件,以及為接達「網上平台」而不時獲供應的任何其他軟件。
 20.1.21 「有關連人士」指香港郵政的所有及任何人員、代表、僱員、代理人、次承辦商及供應商。
 20.1.22 「病毒」指所有及任何電腦病毒或類似的裝置或軟件,包括但不限於通常稱為軟 件炸彈、特洛伊木馬及蠕蟲等裝置。
 20.1.23 「網上平台」指香港郵政從 https://ec-ship.hongkongpost.hk 網址運作及管理的「投寄易」網站,而香港郵政可不時予以修改、更換或取代。
 20.1.24 「工作日」指星期六或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日子。
 20.1.25 「你的電腦系統」指你用以接達「網上平台」的所有硬件及軟件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數據機及安裝於其中的任何程式。
20.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協議內:-
 
(a) 凡指單數的字亦指眾數,反之亦然;
(b) 意指性別的字亦同時包括所有性別;以及
(c) 意指「全體」的字亦同時包括「全體中的任何部分」。
20.3 本協議中對任何法規、守則、條例、規例、規則或條約的提述,須解釋為依據該法規、守則、條例、規例、規則或條約可能不時修訂、更改、替代或重新制定的法規、守則、條例、規例、規則或條約的提述。
20.4 除非另有明文註明,本協議凡提述條文及附表(如有),即提述本協議中的條文及附表(如有)。
20.5 本協議中使用標題,只為方便備知,不得在任何方面更改、限制或擴大本協議的釋義。
免責聲明
此免責聲明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網上平台」是由香港郵政按「現況」及「現有」基礎提供。香港郵政不保證「網上平台」的操作不受中斷或準確無誤。香港郵政在法律所容許的極限內,卸棄關於「網上平台」、任何服務、經「網上平台」發出的要求及進行的交易或與此等有關的所有保證(無論是明示的或默示的)。香港郵政不保證「網上平台」適宜作任何特定用途或符合任何特定規定。

「網上平台」的內容可能欠準確或含有排印上的錯誤。使用者同意自行承擔使用「網上平台」的風險。

香港郵政不保證「網上平台」或提供「網上平台」所採用的伺服器,或由香港郵政發出予帳戶持有人的電子郵件,不含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元件。香港郵政及任何「有關連人士」,均不會就因使用「網上平台」或其內容而引起或與此有關的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你瀏覽「網上平台」,即同意無條件地接受本免責聲明的條款,香港郵政可能不時修訂此等條款而無須事先通知你。
第三方連接網站
「網上平台」不時可能提供超連結容許使用者接達第三方網站。香港郵政不會審查、認可或推薦此等網站,亦無須對此等網站負上責任。此等連結只為方便使用者而提供。香港郵政不會就此等網站的內容,或因使用、無法使用或依賴此等網站而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無論是直接的或間接的或相應引起的)負上法律責任。
「網上平台」的內容
「網上平台」的內容只供參考。雖然香港郵政會盡合理的努力確保有關內容的準確性,但不會對有關內容達到相關目的的準確性,完整性或適合性作出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證。因有關內容欠準確,不完整或不適合而引起(不論如何引起)香港郵政的一切法律責任,在法律所容許的極限內明文豁除。香港郵政不會就有關內容的任何錯誤、遺漏、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無論是明示的或默示的),或因使用、無法使用或依賴有關內容而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無論是直接的或間接的或相應引起的)負上法律責任。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刪除、停載或編輯「網上平台」的任何內容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使用者須負責自行評估網站材料及內容。使用者在依賴此等資料前,宜核實此等資料及徵詢獨立意見(如認為需要)。
免除某些類別的損失
香港郵政及任何「有關連人士」,均無須對任何申索負上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別的損失:
(a) 任何經濟損失(包括商業機會、商譽、合約、收入、利潤或預期節省額的損失);,
(b) 商譽損失或聲譽傷害;
(c) 間接、特殊或相應引起的損失或損害;或
(d) 數據損失,
而不論訴訟的形式是屬於合約法、嚴格法律責任法或侵權法(包括疏忽),以及不論香港郵政或「有關連人士」是否知悉或有理由知悉該損失,傷害或損害的可能性。
管限版本
本免責聲明的英文版及中文版如有任何牴觸或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為準。

易網遞(e-Express)
一般資料
1. 易網遞服務(e-Express)的每套郵寄標籤均包含報關表格(CN22)、郵遞編號、寄件人資料及收件人資料。
2. 為能把派遞延誤、被目的地國家/地區海關(「目的地海關當局」)扣查或沒收或因無法派遞而被退回的可能性減至最低,寄件人須在郵寄標籤上填寫詳盡及從實的郵件內載物品說明(即詳情、價值、數量及重量或體積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申報可能導致郵件被目的地海關當局徵收罰款及/或充公。
3. 一個批次內的郵件不得註有香港以外的回郵地址,或夾附代其他寄件人投寄的郵件。如郵件上沒有提供回郵地址,可能導致郵件被錯誤派遞或無法派遞或因未能退回寄件人而被銷毀。
4. 每件郵件均須貼附經EC-Ship「網上平台」製備的一套郵寄標籤。
5. 郵寄標籤的格式及大小由目的地國家郵政機關與香港郵政共同釐定,以方便郵件處理。寄件人須採用「網上平台」的預設大小功能列印郵寄標籤。郵寄標籤的大小如有任何調整,可能會導致無法讀取條碼,甚至導致郵件無法派遞。香港郵政不會就因此導致的任何損失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6. 為確保電腦系統可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香港郵政建議寄件人以鐳射打印機列印郵寄標籤。收件時,若香港郵政電腦系統未能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有關郵件或會被拒收。
禁寄物品及受管制物品
7. 有關各目的地的禁寄物品及受管制物品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寄件人有責任查明各目的地的進出口規例(如禁寄、管制(包括檢疫、藥物管制等))及所需文件(如商業發票、產地來源證、衞生證明書、牌照、須受檢疫貨物(如植物、動物、食品等)的許可證)。
寄件及付款方式
8.1 寄件人須經其帳戶申報郵件重量。郵費金額於「網上平台」按申報郵件重量計算(「估算郵費」)。
8.2 寄件人須於投寄前,根據郵寄標籤上的標示,預先將寄往美國的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分揀往紐約(JFK)及其他(包括三藩巿(SFO)、洛杉磯(LAX)、芝加哥(ORD)及邁阿密(MIA))。沒有經過分類的投寄將不獲接納。
8.3 寄件人可於網上以信用卡繳付「估算郵費」。由於網上編製的郵寄標籤的有效期為一個月,因此寄件人前往櫃位投寄前須確保其信用卡最少有一個月以上的有效期。此外,寄件人亦可前往指定的投寄局以現金、特許郵遞按金帳戶(必須預先向香港郵政財務科申請) 、易辦事或八達通繳付郵費。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會為郵件秤重,以確定實際應付郵費。恕不接受以郵票或經郵資標籤售賣機購買的郵資標籤繳付郵費。
8.4 寄件人把郵件帶往郵政局投寄時,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會核對郵寄標籤上顯示的資料(例如郵件的申報重量)。寄件人須把郵件交予香港郵政櫃位職員秤重,郵件重量以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者為準。
8.5 實際應付郵費最終視乎香港郵政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郵件目的地及現行郵費而定。郵費總額會按照投寄局所核實的重量計算,不足一角的零數將獲豁免收取。如寄件人以信用卡在網上繳付「估算郵費」,下列安排將會適用(寄件人可點擊此連結以參閱使用信用卡的詳細指引):
 8.5.1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與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相等,即實際應付郵費與「估算郵費」相同,則寄件人無須於郵政局櫃位補交費用。
 8.5.2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較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為重,則寄件人須在郵政局櫃位以現金、特許郵遞按金帳戶(必須預先向香港郵政財務科申請) 、易辦事或八達通付款以補交不足之數。恕不接受以郵票或經郵資標籤售賣機購買的郵資標籤繳付郵費。
 8.5.3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較郵寄標籤上所顯示者為輕,即實際應付郵費少於「投寄易」所計算的「估算郵費」,則香港郵政只會從寄件人的信用卡帳戶扣除與郵件相應的實際郵費。
8.6 至於以現金、易辦事或八達通進行的繳費,只要在同一交易日期再於櫃位繳款/補交費用,香港郵政才會以現金方式向寄件人退回多付郵費。退款金額應以在投寄局繳付的金額為限。如退款在交易日期之後才進行,香港郵政會以支票把退款退回寄件人。

費用如經特許郵遞按金帳戶繳付,則多付郵費將透過有關的特許郵遞按金帳戶退還給寄件人。
8.7 寄件人如未有在30天有效期內(由首天編製及儲存郵寄標籤起計算)到郵政局櫃位投寄郵件,郵寄標籤將期滿失效並遭自動刪除。香港郵政不會從寄件人的信用卡帳戶扣除「估算郵費」。如有需要,寄件人可重新建立交易。
8.8 香港郵政無須因任何下列事情或在與其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對或就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間接的及相應的損失及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a) 由任何相關銀行或付款網站為處理信用卡、扣帳卡或智能卡繳款或其他方式繳款而使用、管理或提供的任何系統或程序所傳送的任何資料或訊息出現失效、延誤、中斷、暫停或限制;
(b) 利用上述系統或程序傳送的任何資料或訊息出現錯誤或遺漏;
(c) 上述系統或程序故障、失靈或失效;以及
(d) 因上述事情而引起或與上述事情有關的任何事情。
截郵時間
9. 全港的郵政局(除流動郵政局之外)都可接受經「投寄易」平台預備的郵件(包括易網遞(e-Express)郵件)。有關郵政局的地址請參閱《郵政指南》。
10. 如使用易網遞服務(e-Express)投寄郵件的數量達20 件或以上,截郵時間為下午四時。
派遞速度
11. 使用易網遞服務(e-Express)投寄的郵件(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的正常派遞速度為7至14個工作天 *,惟可能因郵件處理程序、航班班次、清關或航空安全檢查而有所延誤。派遞速度只供參考。送達目的地的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的派遞時間並無保證。
* 在計算各類郵件的投寄日及抵港日,以及評估服務承諾下的服務表現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不計算在內。
電腦系統故障引致的延誤
12. 如香港郵政的電腦系統發生故障,郵件處理程序可能有所延誤。
收件簽收
13. 易網遞服務(e-Express)與掛號空郵郵件有別。收件人在收取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時無須簽收。
派遞證明書
14. 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不提供派遞證明書。
郵件查詢
15. 易網遞服務(e-Express)不提供郵件查詢服務,但提供四個追蹤點:(一)櫃位收件;(二)交付給運輸公司/出發前往目的地;(三)到達海外郵件處理中心;以及(四)已派遞。有關資料載於香港郵政或目的地國家郵政機關的網頁,寄件人可於投寄當日起計六個月內在前述網頁追查郵件。香港郵政只會處理遺失索償事宜。
遺失的法律責任
16. 如香港郵政合理地懷疑寄件人提出的申索屬於欺詐性,則無須就任何郵件的遺失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17. 香港郵政無須就遺失的郵件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不過,香港郵政擁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可按下述方式就全件遺失的郵件作出特別賠償:
  如在投寄當日起計兩個月內,目的地郵政機關的網頁(或香港郵政的網頁,兩者中以顯示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仍然沒有顯示易網遞服務 (e-Express) 郵件的成功派遞狀況或嘗試派遞狀況,該郵件將視作全件遺失。

香港郵政如信納索償人因郵件全件遺失而蒙受直接損失,會向索償人發出賠償,上限為:
 
(i) 港幣1,000元(適用於500克或以上的郵件);或
(ii) 港幣500元(適用於500克以下的郵件)。
  賠償款額為:
 
(i) 「投寄易」郵寄標籤上的申報郵件價值;
(ii) 最高賠償額,即(i)港幣1,000元(適用於500克或以上的郵件)或(ii)港幣500元(適用於500克以下的郵件);或
(iii) 相關購買發票/單據及/或交易紀錄上所顯示的物品申報郵件價值, 如屬文件則不會超過其重置成本;
  上述三項價值以最低者為準。但不包括間接損失或利潤虧損;索償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退回郵費。
  索償人須提供相關發票以證明郵件/替代文件的價值,該價值須與郵寄標籤上的資料相符。
18. 索償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退回郵費。
19. 寄件人可於投寄當日起計兩個月後(但不超過四個月)就全件遺失的郵件向香港郵政提出索償。無論如何,逾期提交的索償申請一概不獲處理。所有索償申請須連同以下文件提交:
 
(a) 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索償申請表格(寄件人可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索償申請表格。寄件人亦可自行印製索償申請表格,惟該自行印製的索償申請表格的格式及資料,須與從上述網上平台下載的索償申請表格的格式及資料相同);
(b) 收件人未有收到易網遞服務郵件聲明書的正本或副本(寄件人可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聲明書。寄件人亦可自行印製聲明書,惟該自行印製的聲明書的格式及資料,須與從上述網上平台下載的聲明書的格式及資料相同);
(c) 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的投寄證明書的正本。投寄證明書載有郵政局名稱、櫃位收寄郵件的日期及時間;
(d) 有效購買發票/單據副本及/或交易紀錄(如Paypal、eBay、銀行付款記錄等),列明內載物品詳細說明、數量、價值、商戶名稱、商戶地址、商戶電話、發票編號及發票發出日期的蓋章或簽名發票或電子發票。索償人須提供相關發票以證明郵件價值,該價值須與郵寄標籤上的資料相符。(如未能提供上述發票或單據副本,請提供其他可證明內載物品價值的文件);
(e)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如以公司名義投寄);
(f) 在填妥此表格後,請以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把表格及上述所列的所需證明文件交回香港郵政郵件查詢組:
  1. 登入[投寄易]糸統填妥網上查詢表格;或
  2. 電郵至:mto@hkpo.gov.hk;或
  3. 郵寄至:香港郵政郵件查詢組
    香港堅尼地城石山街12號
    堅尼地城社區综合大樓12樓;或
  4. 傳真至:2543 0469
20. 在收到上文第19 段所述的所有文件後,香港郵政需時兩個月處理申請,並需時四個月落實相關賠償(如有)。
21. 如寄件人所提交的投寄證明書上的資料與香港郵政的記錄有任何差異,香港郵政有權拒絕任何索償。
22. 投寄證明書可於投寄當日起計六個月內從「網上平台」下載。如寄件人導致投寄證明書遺失或損毀,則香港郵政不會承諾提供投寄證明書副本或搜尋投寄記錄。
23. 即使寄件人已提交填妥的索償申請表格及上文第19 段所列的所需證明文件,香港郵政保留權利決定是否向索償人發出賠償。因此,提交索償申請表格並不代表申索已獲批准。
24. 儘管上文第17段另有規定,香港郵政不會基於下述原因展開調查或向寄件人發出任何賠償。寄件人不得基於下述原因提出任何索償:
 
(a) 因清關而引致郵件延誤、退件或沒收。就清關事宜,當地海關只會與收件人聯絡交待清關進展;
(b) 海關要求寄件人繳交罰款、收費或稅項;
(c) 寄往以下任何一個目的地:
墨西哥、南非;
(d) 因寄件人填寫不清晰的資料(如只註明為「樣本」或「商品」而沒有詳細項目說明)或作出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申報,以致郵件無法清關或被海關沒收或扣查;
(e) 因災害、政治風險、罷工、核爆炸、戰爭或香港郵政無法合理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以致郵件延誤、遺失或破壞;
(f) 郵件載有《郵政指南》所列的任何禁寄物品;
(g) 郵件部分或全部損壞;
(h) 郵件的派遞有所延誤,郵件已被視作全件遺失除外;
(i) 郵件的內載物品部分或全部遺失;
(j) 郵件因任何原因被退回;
(k) 地址不正確、錯誤投寄或錯誤派遞。
25. 投寄收條只用作臨時收據,其上列明郵件數量及已付予香港郵政的郵費。由於投寄收條上並無詳細的投寄資料(如申報郵件價值、寄件人地址及派遞地址),故不會獲接納為查詢及申索的證明文件。
26. 如目的地郵政機關(或香港郵政,兩者中以提供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與收件人所提供的郵件追查資料有任何差異,一概以目的地郵政機關(或香港郵政,兩者中以提供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提供的資料為準。
27. 香港郵政只會向寄件人發出賠償(如有的話)。
無法派遞
28. 無法在海外派遞的郵件通常會於適當時候退回寄件人。此等退回受限於目的地郵政機關的規例及安排。香港郵政或海外郵政局均無須述明退件原因。寄件人不可免費再寄退回的郵件或要求退還郵費。寄件人不得對退件原因、沒有列明退件原因、退件方式或退件處理時間提出爭議。
29. 從海外退回香港的郵件或目的地郵政機關的網頁(或香港郵政的網頁,兩者中以顯示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顯示已退回香港但寄件人仍未收到的郵件,不設郵件追查服務及賠償。
30. 郵件在退回過程中如有遺失,一概不獲賠償。
取回、截留或轉寄郵件
31. 郵件一旦交予香港郵政任何當值人員,即不得要求取回,不論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為何。即使郵件包裝上註明要求,亦不得把郵件截留或延遲派遞。所有郵件將送達指定地址,而不得應寄件人要求轉寄至任何其他地址或任何其他收件人。在郵件內補加物品的申請一概不獲受理。
香港郵政的法律責任
32. 香港郵政只負責把寄件人的郵件送達目的地的地址,而無須就任何批次的郵件內載物品(包括寄件人資料、收件人資料及郵件內載物品)負責。香港郵政亦不會負責提供、修改或補充有關批次的任何資料。寄件人須就處理或投寄被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政府或規管當局發現的偽冒物品或禁寄物品負上全責。香港郵政無須就此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33. 寄件人須確認目的地國家/地區海關當局可對其郵件的所有內載物品進行入境搜索及檢查。為免生疑問,郵件在海關當局保管期間如有損毀、遺失或損壞,香港郵政無須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保險服務
34. 寄件人可選擇為郵件投購保險(寄往墨西哥及南非郵件除外),每件郵件劃一收費港幣11元,保額最高為港幣5,000元。上述第19和24項條款亦適用於附加保險服務(如限於郵件全件遺失個案及不設郵費退回等)。
35. 保險服務由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負責市場推廣,並由忠利保險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承保。投購此等保險屬於寄件人與上述公司之間的直接交易。為免生疑問,香港郵政無須就此等保險所引起或與此等保險有關的索償或糾紛而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36. 無論如何,郵件遺失的最高賠償款額不得超逾申報郵件價值。

掛號郵件
一般條款
1. 為確保電腦系統可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香港郵政建議寄件人以鐳射打印機列印郵寄標籤。收件時,若香港郵政電腦系統未能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有關郵件或會被拒收。
2. 一個批次內的郵件不得註有香港以外的回郵地址,或夾附代其他寄件人投寄的郵件。
禁寄物品及受管制物品
3. 有關各目的地的禁寄物品及受管制物品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寄件人投寄的物品可能受到規限。寄件人有責任查明各目的地的進出口規例(如禁寄、管制(包括檢疫、藥物管制等)及所需文件(如商業發票、產地來源證、衞生證明書、牌照、須受檢疫貨物[如植物、動物、食品等]的許可證)。
「投寄易」寄件及付款方式
4.1 寄件人須經其帳戶申報郵件重量。郵費金額於「網上平台」按申報郵件重量計算(「估算郵費」)。
4.2 寄件人可於網上使用信用卡繳付「估算郵費」。此外,寄件人亦可前往指定的投寄局,以現金、特許郵遞按金帳戶(必須預先向香港郵政財務科申請)、易辦事或八達通(只限已裝設八達通收費器的投寄局)繳付實際應付郵費。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會為郵件稱重量,以計算實際應付郵費。恕不接受以郵票或經郵資標籤售賣機購買的郵資標籤繳付郵費。
4.3 在郵件交到郵政局投寄時,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會核對郵寄標籤上的資料,如申報郵件重量。寄件人須把郵件交由香港郵政的櫃位職員秤量。郵件重量以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者為準。
4.4 實際應付郵費視乎香港郵政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而定。郵費總額會按照投寄局所確認的重量計算,不足一角的零數免收。如果寄件人使用信用卡在網上繳付「估算郵費」,下列安排將會適用:
 4.4.1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與郵寄標籤上所顯示的重量相同,則實際應付郵費與「估算郵費」相同。寄件人無須於郵政局櫃位補交任何費用。
 4.4.2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較郵寄標籤上所顯示的重量為重,則寄件人須於郵政局櫃位以現金、易辦事或八達通(只限已裝設八達通收費器的投寄局)補交郵費差額。郵政局櫃位亦接受以現金、易辦事或八達通(只限已裝設八達通收費器的投寄局)的混合形式付款,不接受以郵票或經郵資標籤售賣機購買的郵資標籤繳付郵費。
 4.4.3 如香港郵政的電子磅所顯示的郵件重量,較郵寄標籤上所顯示的重量為輕,則實際應付郵費應少於已繳付的「估算郵費」。郵政局櫃位不會向寄件人退回多付郵費。寄件人須於投寄郵件後,在「網上平台」申請退回多付郵費。多付郵費將經由寄件人繳付「估算郵費」的信用卡戶口退回。退款過程由申請退款當日起計需時約兩至四個月完成。
4.5 至於以現金、易辦事或八達通(只限已裝設八達通收費器的投寄局)進行的繳費,只要在同一交易日期再於櫃位繳款/補交費用,香港郵政才會以現金方式向寄件人退回多付郵費。退款金額應以在投寄局繳付的金額為限。如退款在交易日期之後才進行,香港郵政會以支票把退款退回寄件人。

費用如經特許郵遞按金帳戶繳付,則多付郵費將透過有關的特許郵遞按金帳戶退回寄件人。
4.6 任何未完成的郵寄標籤,將會於30天後被刪除(由開始編製及儲存該郵寄標籤當天起計算)。
4.7 已付款的郵寄標籤,其有效期為付款當天起計30天內。請於郵寄標籤的有效期內使用該郵寄標籤以投寄郵件。在有效期過後,你便不能使用該郵寄標籤。
4.8 香港郵政無須因任何下列事情或在與其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對或就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間接的及相應的損失及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a) 由任何相關銀行或付款網站為處理信用卡、扣帳卡或智能卡繳款或其他方式付款而使用、管理或提供的任何系統或程序所傳送的任何資料或訊息出現失效、延誤、中斷、暫停或限制;
(b) 利用上述系統或程序傳送的任何資料或訊息出現錯誤或遺漏;
(c) 上述系統或程序故障、失靈或失效;以及
(d) 因上述事情而引起或與上述事情有關的任何事情。
截郵時間
5. 合共125間郵政局收寄經「投寄易」投寄的掛號空郵/平郵郵件。有關郵政局的地址請參閱《郵政指南》。
6. 如經「投寄易」投寄掛號空郵/平郵郵件的數量達20件或以上,截郵時間為下午四時。
電腦系統故障引致的延誤
7. 如香港郵政的電腦系統發生故障,郵件處理程序可能有所延誤。
郵件查詢
8. 寄件人可於投寄當日起計兩星期後至最多五個月的期間就掛號郵件提出查詢。所有查詢及索償均須附上投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 在某些情況下,海外郵政機關或需時兩個月完成處理信件及郵包的查詢,並需時四個月落實賠償(如有的話)。香港郵政將盡力與海外郵政機關跟進, 以盡早獲得回覆。
10. 寄件人可透過下列途徑提出查詢:
 
(a) 登入香港郵政網站www.hongkongpost.hk
(b) 致電郵件追查系統查詢熱線2921 2560;或
(c) 向任何一間郵政局索取郵件查詢表格(Pos 28B)或單張Pos 815的附件,填妥後交回辦理。所有查詢須同時附上註明郵政局名稱、櫃位收寄郵件的日期及時間的投寄證明書。
11. 如可能的話,所有查詢須附上信封或郵件地址的傳真本。
12. 如有爭議,香港郵政保留權利要求寄件人提供有關收件人未有收到郵件的書面證明。
遺失的法律責任
13. 掛號空郵/平郵郵件的內載物品如在香港郵政保管期間遺失、被竊或損壞,香港郵政可按萬國郵政聯盟的規例給予最高港幣320元的賠償,另加已付的收費及費用(但不包括掛號費)。
  掛號郵包的內載物品如遺失、被竊或損壞,最高賠償額為:
 
(i) 從「網上平台」下載的郵寄標籤上顯示的申報價值;
(ii) 最高賠償額(即港幣 320 元);或
(iii) 郵件的實際價值或發票上顯示的郵件價值(兩者以較低者為準)
  上述三項價值以較低者為準。
  索償人須提交相關發票,以證明掛號空郵/平郵郵件的內載物品價值。發票上的內載物品價值須與投寄證明書上的內載物品價值相符。下述情況的郵件一概不獲賠償:
 
(1) 已強制掛號或並非以指定方式郵寄的郵件;
(2) 因香港郵政無法控制的緣故而遺失的郵件;
(3) 因香港郵政無法控制的緣故遺失正式文件(如郵寄標籤、投寄證明書及相關發票)而引致香港郵政不能賠償的郵件;
(4) 遭目的地海關或任何主管當局沒收的郵件;
(5) 內載禁寄物品的郵件,而該等禁寄物品已遭海關或任何主管當局因其內載物品沒收或銷毀;
(6) 投寄後五個月內無人查詢的郵件;
(7) 派遞延誤。
14. 根據萬國郵政公約的有關規定,萬國郵聯的成員國會對在其保管期間遺失、被竊或損壞的掛號郵件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有個別目的地不會承擔掛號郵件內載物品全部或部分遺失或部分損壞的個別責任。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附錄有關目的地項下的條目。
15. 掛號郵件運往另一郵政機關後,香港郵政的責任即告終止。掛號郵件運往另一郵政機關後如有遺失,則只有在該郵政機關決定香港郵政須作出賠償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賠償。
16. 如郵件被視作遺失但其後被尋回或送達收件人,則寄件人須向香港郵政付還賠償款項。
17. 香港郵政只會向寄件人發出賠償(如有的話)。
退回郵費
18. 關於可郵寄及不可郵寄物品的詳細資料,已於《郵政指南》的相關條目項下公布。郵件上的郵票如已蓋銷,而郵件被發現內載任何禁寄物品,或超過重量限制,或因任何原因無法轉運及其後退回寄件人,則有關退回郵票面值金額的申請一概不獲受理,寄件人須自行承擔因不遵守有關規例所招致的損失。
香港郵政的法律責任
19. 香港郵政只負責把寄件人的郵件送達目的地的地址,而無須就任何批次的郵件內載物品(包括寄件人資料、收件人資料及郵件內載物品)負責。香港郵政亦不會負責提供、修改或補充有關批次的任何資料。寄件人須就處理或投寄被目的地政府或規管當局發現的偽冒物品或禁寄物品負上全責。香港郵政無須就此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20. 寄件人須確認目的地海關當局可對其郵件的所有內載物品進行入境搜索及檢查。為免生疑問,郵件在海關當局保管期間如有損毀、遺失或損壞,香港郵政無須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

特快專遞 (標準服務服務)
1. 客戶於投寄急件前,請留意與目的地有關的投寄資料,例如派遞標準、海關表格、禁寄/受管制物品,重量及體積限制以及注意事項。詳情
2. 客戶投寄急件時必須確保一式三份之投寄表格(Pos 460E)已預備妥當,及已於每份表格上簽名。客戶不能塗改投寄表格(Pos 460E)上的資料,如有更改,客戶須於本平台內更改及將一式三份之投寄表格(Pos 460E)重新列印。
3. 每張投寄表格會獲編配一個急件編號。客戶必須確保每件急件的投寄表格均獨一無二的。為確保可讀取一式三份之投寄表格(Pos 460E)上之條碼,建議客戶使用鐳射打印機列印一式三份之投寄表格(Pos 460E)。當收件時,香港郵政員工會即場測試一式三份之投寄表格(Pos 460E)上條碼的可讀性。倘條碼掃描器未能讀取該條碼,則收件員工將不會收取該急件。
4. 為方便處理投寄物品,請清楚填寫寄件人、收件人和內載物品的資料。此舉亦有助避免投寄物品延誤派遞、被目的地國家/地區海關(“目的地海關”)扣查或沒收,或因無法派達而遭退回。
5. 除投寄表格(Pos 460E)外,寄件人或須按目的地國家/地區的規定,一併附上其他報關單。例如,內載物品的價值超過港幣3,000元,寄件人須把報關單CN22 (Pos410G) 的上半部分貼在投寄物品上,並在投寄時一併附上已填妥的報關單CN23 (Pos410C)。詳情
6. 請於投寄表格(Pos 460E)內清楚填寫內載投寄物品的詳細資料,以便目的地海關為投寄物品清關,例如:
 
(a) 每類物品的詳情、數量和計量單位(例如:2件男裝綿質恤衫),尤其是須經檢疫的物品(例如:植物、動物、食品等);
(b) 每類物品的淨重量(以公斤計算);
(c) 投寄物品的總重量(以公斤計算);
(d) 每類物品的價值和投寄物品的總值,請註明貨幣單位,例如HK$代表港幣。
7. 倘寄件人未有填妥投寄表格(Pos 460E) 或其他相關報關單,可能會導致投寄物品處理延誤,並對收件人構成不便。此外,倘申報內容屬虛假或有誤導成分,則投寄物品可能會被目的地海關充公或遭徵收罰款。
8. 寄件人必須留意目的地海關的最新報關文件規定和清關程序。目的地海關可根據當地法律對投寄物品作出扣查及/或徵收關稅,寄件人/收件人有責任提供一切所需文件(例如:商業發票、產地來源證、衞生證明書、牌照、受檢疫限制物品如植物、動物、食品等的認可證),以作投寄物品清關之用,或在有需要時自行安排清關代理人服務。此等文件宜放進一個塗有黏合劑的透明信封內,並穩妥貼於投寄物品表面。目的地海關不會知會郵政機關(即香港郵政)有關投寄物品的清關資料。
9. 如投寄物品屬於商品或樣本,請按照世界海關組織訂立的物品名稱和編號協調制度填上協制編號(8位數字)。就此而言,“原產地”指物品的原產(包括生產、製作或裝嵌)國家。為免出現延誤而對收件人構成不便,寄件人應提供此等資料,並在投寄物品表面貼上發票,方便海關人員處理。
10. 客戶可自備包裝箱或購買萬用箱包裝急件。萬用箱備有5千克、10千克、20千克和30千克容量可供選擇。因此,客戶必須把一式五份的投寄表格(Pos 460E)及有關報關文件放進另外一個塗有黏合劑或設有袋蓋的透明信封內,再穩貼於急件表面上。
11. 急件之總重量以香港郵政收件後最後量度的數字為準。如有不符,香港郵政均以最後重量為準。香港郵政會跟據最後重量而計算運費而毋須事前作出通知。
12. 根據《郵政指南》所訂條款,投寄物品如有遺失、損壞或派遞延誤,香港郵政可給予特惠賠償。如派遞延誤一日或以上,將全數退還已付郵費。倘香港郵政確證索償者所蒙受的直接損失是因投寄物品遺失、損壞或派遞延誤七個工作天或以上所致,香港郵政可根據地址套上填報的物品價值,就有關直接損失給予最高港幣$1,500元的賠償。倘因海關清關引致投寄物品延誤或沒收(清關時間以整天計算),香港郵政概不給予賠償或退還郵費。如對投寄物品有任何查詢,必須於投寄日起計三個月內提出。至於回覆查詢所需時間和具體資料內容,須視乎目的地國家/地區郵政機關所作的回應而定。詳情
13. 寄件人可於投寄物品付運前投購特快專遞保險。請選擇“投保特快專遞服務”以清楚顯示是否選用特快專遞保險服務。如需索償,顧客應直接向有關保險公司提出。每項申索均受《特快專遞保險須知》所列細則和條款約束。有關資料於各郵政局備索。已投保的投寄物品如有遺失或完全損毀,香港郵政只會全數退回已付郵費,而不會作出賠償。
14. 投寄表格(Pos 460E)的任何部份不構成內載物品的性質的最終証明。
15. 特快專遞的派遞標準是根據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實際工作日計算,當中不包括投寄日和清關時間。詳情
16. 根據各國郵政機關慣常做法,派遞人員不會在派送郵件前致電收件人,並且只會提供一次派件至收件地址的服務。如收件地址無人接收郵件,派遞人員會留下通知卡,以便收件人往指定郵政局領件。
17.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a) 在本地址套收集的個人資料,香港郵政將用作處理客戶的投寄事宜,而填報的個人資料,全屬自願性質。有關投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會透過電子數據平台傳送與香港郵政有業務來往的海外郵政機構及目的地海關。如寄件人不能提供這些個人資料,郵件的處理將會受影響,香港郵政則無法完成有關派遞服務。必需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住宅及公司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等。除非所作用途為法例容許又或屬法例規定,否則未經資料當時人同意,所得的資料不會作其他用途。除此以外,香港郵政一般的政策是,除法例規定外,不會向第三者披露任何足以辨識個別人士身分的資料
(b)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項原則,您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改您的個人資料。您的查閱權利包括獲得本地址套上所填報資料的副本。如欲查閱或更改資料,請到郵政局索取《查閱資料要求表格》(Pos 736),填妥後交回辦理。

空郵/平郵包裹
一般條款
1. 郵件不應附有非本港的回郵地址或夾附其他寄件人的郵件。
投寄表格
2. 投寄時必須確保有一式三份之投寄表格預備妥當,及已於每份表格上簽名,並與有關報關文件放進另外一個塗有黏合劑或設有袋蓋的透明信封內,再穩貼於郵件表面上。
3. 為確保電腦系統可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香港郵政建議寄件人以鐳射打印機列印郵寄標籤。收件時,若香港郵政電腦系統未能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有關郵件或會被拒收。
違禁品及受限制物品
4. 有關各目的地的違禁品及受限制物品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投寄物品或有可能屬於禁寄物,投寄人有責任查明有關進口及出口限制(包括禁寄物品、檢疫限制及藥物限物等);如有需要,亦須查明寄達國家所需文件(例如:商業發票、產地來源證、衛生証明書、牌照、受檢疫限制品〔如植物、動物、食品等〕的認可證)。
查詢遺失或無法投遞的包裹
5. 查詢海外包裹則可在投寄日後兩週至五個月內提出。所有查詢或索償均需附上投寄証明書及其他有關証明文件。查詢有關無法投遞的包裹須等候一段時間才會處理,以便包裹運抵目的地。
6. 在某些情況下,海外郵政機關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去處理有關的查詢,並需要四個月的時間去落實賠償事宜(如適用的話)。香港郵政將努力跟進,務求令海外郵政機關盡早回覆。
7. 寄件人可透過下列途徑提出郵件查詢:
 
(i) 瀏覽登入香港郵政網站www.hongkongpost.hk;
(ii) 致電郵件追查系統查詢熱線29212560;或
(iii) 向任何一間郵政局索取郵件查詢表格(Pos28B)或單張Pos815的附件,填妥後交回辦理。所有查詢須同時附上註明郵政局名稱、櫃位收寄郵件的日期及時間的投寄證明書。
8. 查詢人應盡可能附上信封或郵件地址的複印本。
9. 如接獲異常大量的查詢或出現有爭議的情況,香港郵政保留權利要求寄件人提供收件人未有收到郵件的書面證明。
無法投遞
10. 除非寄件人在投寄時另有要求,否則,無法在海外投遞的包裹一般會在適當時候(即目的地國家收件人領取郵件的正常期限屆滿後)退回寄件人而無須事先通知。寄件人須支付以空郵或平郵退回無法投遞包裹所需的費用。如包裹在目的地國家已被棄掉、出售或損壞,寄件人亦須繳付其後該國郵政機關可能收取目的任可費用。
11. 退回無法投遞包裹的費用包括郵費(一般相等於出口郵費),在很多情況下,亦包括在海外就有關包裹所徵收的關稅一般於包裹退回時取消。
12. 寄件人應指明如何處埋無法投遞的包裹,海外包裹地址套 (Pos 652) 上均已預留位置填寫有關指示。如使用發遞單上,而CP71表格應貼在包裹表面,寄件人可選擇以空郵或平郵退回/轉遞包裹。
13. 如目的地國家未能提供所選擇的寄運方式,則會以所使用的最合適方法退回包裹。無法投遞的包裹如在兩個月後仍未能退回寄件人,香港郵政將叧作處理。
責任
14. 如包裹尚未派遞給收件人,即使包裹已被棄掉、出售或損毀,寄件人亦須支付因無法投遞而須繳付的運輸費用,香港郵政保留預先收取按金以抵償有關費用的權利。
電腦系統故障引致的延誤
15. 如香港郵政的電腦系統發生故障,郵件處理程序或會有所延誤。
報關表格及發遞單
16. 所有寄往海外的包裹得由目的地國家拆開檢查,而內載物品可能須按照目的地國家的規定,繳付關稅、接受檢驗,以及符合該國有關商標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包裹寄件人須準確申報內載物品的性質及價值。填寫報關表格的責任概由寄件人承擔。寄件人必須清楚填妥整份表格各欄資料,利便迅速清關。為此而設的報關表格可於投寄前向各收寄海外包裹的郵政局索取。寄件人填表時宜避免使用縮寫語或“同上”符號等目的地的國家可能不明白的字符。篕上橡皮圖章以作為此等報關表格上的簽署是不足夠的;如包裹寄件人為商行,而報關表格並非由商行的負責人簽署,則須這樣簽署”A.B.Clerk to...”,如未有詳盡說明內載物品的資料或申報低於填實的價值,包裹將被扣留,並或須繳付罸款。報關表格應以英文填寫,如目的地國家有所規定,亦須加用適當的外語填寫。不過,若包裹寄往澳門,中國及台灣,則可例外地以中文填寫。
有關給予賠償的規定
概述
17. 香港郵政無須對任何郵件(不論是否經巳投保)的遺失、損壞、郵遞延誤、無法 投遞、或派遞錯誤負上法律責任,亦無法律責任須就保險包裹或其內載物品作出賠償。
18. 香港郵政並無與任何人仕訂立明示或隠含的運遞或保險契約,而是根據並遵照郵政署條條例及按此條例制定的規例和規則接受投寄的郵件。
19. 如果懷疑寄件人懷有欺詐意圖以期取得賠償,則香港郵政不須負上責任。
20. 不過,若包裹遺失、被竊或遭受損壞,而有關郵件的包裝規格以及禁寄物品的規定,便可獲得賠償。
21. 如果香港郵政須負上責任,相應的損失或利潤損失不會被計算在所繳付於萬國郵政公約及其細則所定上限的賠償。
22. 根據香港郵政規則,香港郵政署長就所有賠償問題作出最後決定,不得爭議。
23. 除非叧作說明,否則以下為賠償的規定:
包裹內載物品的賠償款額不會超過郵件的申報價值或購買有關物品的發票/單據 及/或交易紀錄所示的價值(如屬文件則不會超過其重置成本)或受損部分的價值,上述價值以最低者為賠償額準則。 間接損失或利潤虧損均不會計算在內。香港郵政保留尋回或修妥包裹內載物品而不作賠償的權利。
有關的遺失或損壞須為香港郵政相信是在郵寄途中發生。
包裹的內載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有關包裹應可能保持在派遞時的狀態,以供檢查。
投訴包裹的內載物品被人取去時,須出示包裹的封套。
要求賠償時,須出示有關郵件的投寄證明書正本或影印本,以資證明。若寄件人已遺失或毁掉投寄證明書,本署亦不能提供證明書的副本或翻查投寄資料記錄。
保險包裹
24. 根據國際規例,保險包裹如有寄失或損壞,寄件人會獲得賠償。但在例外情況下,倘收件人質疑派遞包裹的時間,若干郵政機關會向收件人作出賠償。在此情況下,寄件人則不會獲得賠償。保險包裹寄件人可放棄其索償的權利,讓收件人或第三方索償。若確定郵件及在香港郵政保管期間遺失或損壞,香港郵政則會就損壞或遺件的保險包裹或其內載物品作出賠償。
  郵件運往叧一郵政機關後,香港郵政的責任即告終止。郵件運往叧一郵政機關後如有 遺失或有損壞,則只有在該郵政機關決定須作出賠償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賠償。
保險包裹內載物品的賠償款額不會超過郵件的申報價值或購買有關物品的發票/單據 及/或交易紀錄所示的價值(如屬文件則不會超過其重置成本)或受損部分的價值,上述價值以最低者為賠償額準則。間接損失或利潤虧損均不會計算在內。賠償款額亦不會超過有關包裹的投保金額。已投保的包裹,如有損失或全部被竊或全部損壞,已繳付的收費用(但不包括保險費用),將按個別情況退回予寄件人或收件人。香港郵政保留尋回或修妥保險包裹內載物品而不作賠償的權利。
郵件的內載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而須申請賠償,有關郵件應盡可能保持在派遞時的狀態,以供檢查。
寄件人有責任把投寄的郵件紥穏並把內載物品妥為包裝,郵件如因包裝或捆紮或密封錯誤或失當、標籤鬆脫、地址不完整或不正確等,或在投寄時未能發覺這些不妥之處而導致郵件遺失,香港郵政概不負責。
香港郵政亦無須對已付保險費的郵件負上法律責任以及作出賠償。
  根據國際郵政規則,以下情況不會獲得賠償:
 
(1) 因無法控制的緣故而一般並非因疏忽而遺失的郵件;
(2) 因無法控制的緣故遺失正式文件而引致香港郵政不能賠償的郵件;
(3) 按照收件國家法律遭沒收的郵件;
(4) 內載禁寄物品的郵件,而該等禁寄物品已遭海關或若干其他主管當局因其內載物品沒收或銷毀;
(5) 內載任何有關目的地訂明不會作出賠償的物品的郵件;
(6) 內載不按照特別規例包裝的郵件;
(7) 在郵寄途中因寄件人的過失或損壞的郵件,例如有就內載物品的性質加以妥當的包裝;或
(8) 對根據其性質不宜郵寄的極易破物品所造成的破壞,如塑像、皂石或雪花石膏模型、蝴蝶類標本、保温瓶等等;或
(9) 內載物品的投保金額被人虛報較其實際價值為高的郵件;
(10) 投寄後五個月內無人查詢出口郵件。
未經投保的包裹
25. 寄往海外而未經投保的包裹如有遺失或被竊或損壞,香港郵政會作出賠償,未經投保的包裹,如有遺失或全部被竊或全部損壞,已繳付的郵費和快郵費用(如適用)亦將會全數退回,惟下列郵件不會獲得賠償:-
因無法控制的綠故而遺失、損壞或遺失內載物品的郵件;
因投寄人的錯誤或疏忽或因內載物品的性質而引致的遺失、被竊或損壞的郵件;
因無法控制的緣故遺失正式文件而引致香港郵政不能賠償的郵件;
按照收件國家法律遭沒收的郵件;
內載禁寄物品的郵件,而該等禁寄物品已遭海關或若干其他主管當局因其內載物品沒收或銷毁;及
投寄後五個月內無人查詢出口郵件。
退回郵費
26. 香港郵政會按照萬國郵政聯盟包裹郵政規例的條文作出賠償。賠償款額按包裹重量計算,但未經投保包裹內載物品的賠償款額不會超過郵件的申報價值或購買有關物品的發票/單據及/或交易紀錄所示的價值(如屬文件則不會超過其重置成本)或受損部分的價值,上述價值以最低者為賠償額準則。間接損失或利潤虧損均不會計算在內。香港郵政保留尋回或修妥包裹內載物品而不作賠償的權利。
27. 關於可予投寄及不可投寄物品的資料見郵政指南有關標題的部分。信件上的郵票經蓋銷後,如發現信件內載任何禁寄物品,或超過重量限制,或因任何原因無法派遞而退回寄件人,有關退回郵票面值金額的申請不會受理,寄件人須自行負責不遵守有關規例所招致的損失。
修訂
28. 香港郵政有權隨時及不時修改本協議並透過在本網站載錄經修訂的條款。經修訂的條款一經於本網站載錄,即自動即時生效。如你於經修訂的條款生效後繼續使用「投寄易」服務,你將被視為同意受此等經修訂的協議約束,因此建議每次你使用「投寄易」服務時,請小心細閱本協議。
個人資料
29. 客戶必須因應香港郵政的要求提供一些個人資料,以便香港郵政提供有關派遞服務。於本網站收集的投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將透過電子數據平台傳送與香港郵政有業務來往的海外郵政機構、中轉地及目的地國家的海關。如寄件人不能提供這些必須的個人資料,香港郵政將無法提供有關派遞服務。必需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住宅及公司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等。
30. 香港郵政不會就香港郵政、或其員工及派遞代理洩漏任何個人資料而引起有關的損失或損害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3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項原則,您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改您的個人資料。您的查閱權利包括獲得本地址套上所填報資料的副本。如欲查閱或更改資料,請到郵政局索取《查閱資料要求表格》(Pos 736),填妥後交回辦理。
使用香港郵政商標及服務標誌的限制
32. 你確知香港郵政的名稱及標記,包括「香港郵政」及「投寄易」均屬香港郵政的註冊商標。你同意除非事先取得香港郵政的書面許可,否則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使用此等名稱及標記。
放棄及可分性
33. 即使香港郵政無法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有關本協議的權利或補償,亦不得被視作放棄此等權利或補償。
34. 如根據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地方的任何法例,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有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情況(無論是整體或部分),則此等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部分,亦不會對本協議餘下的條文構成影響,所有餘下的條文仍具備十足的效力及作用。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5. 本協議須根據香港法例詮釋並受其管限。本協議各方無可置疑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裁決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項。
適用版本
36. 如本協議的英文版本與其中譯本出現任何差異或不一致的地方,以英文版本為準。

易送遞
1. 釋義
除文意另有所指或不容許外,下列詞語的涵義如下:
(a) 「候領通知」指署長在提供郵件派遞服務時,因郵件無法投進信箱而向收件人發出的短訊或電郵,以通知收件人到指定郵政局領取郵件。
(b) 「收費」指客戶因使用「易送遞」服務而須繳付的郵資。
(c) 「領件通知」指署長在提供櫃位領件服務時,向收件人發出的短訊或電郵,以通知收件人到指定郵政局領取郵件。
(d) 「櫃位領件服務」指由署長向客戶提供的郵件投寄及領件服務,詳情見本服務條款第4條。
(e) 「客戶」指要求署長提供「易送遞」服務的一方。
(f) 「派遞通知」指署長向收件人發出的短訊或電郵,以通知收件人郵件派遞結果。
(g) 「郵件派遞服務」指由署長向客戶提供的郵件投寄及派遞服務,詳情見本服務條款第3條。
(h) 「易送遞服務」指由香港郵政署署長(以下稱為「署長」)按照下文所列條款及條件提供的「易送遞」服務。「易送遞」服務的派遞服務可以是郵件派遞服務或櫃位領件服務。
(i) 「易送遞服務單張」指由署長就「易送遞」服務發出的服務單張。
2. 概述
(a) 客戶如欲使用「易送遞」服務,必須登記成為「投寄易網上平台」用戶,並持有該平台的帳戶,才可透過「投寄易網上平台」申請「易送遞」服務(「申請」)。署長只會接受經「投寄易網上平台」提交的申請。
(b) 「易送遞」服務費用須以信用卡支付,付款方法與「投寄易網上平台」服務的方法相同。署長只會在客戶按上述方法全數繳付「易送遞」服務費用後,方會處理其申請。以郵票或經郵資標籤售賣機購買的郵資標籤繳付郵費恕不接受。
(c) 每當「投寄易網上平台」出現確認頁面,即表示申請已獲署長接受。
(d) 申請一經署長接受,不得撤回。
(e) 如任何郵寄標籤沒有在「投寄易網上平台」製備後三十(30) 天內列印,或任何郵寄標籤在列印後五(5)天內沒有貼在郵件上並投寄,郵寄標籤即告失效。香港郵政不會從寄件人的信用卡帳戶扣除「估算郵費」。如有需要,寄件人可重新建立交易。
(f) 客戶須向署長提供其本人及指定收件人(「收件人」)的正確電郵地址,以便署長向客戶發出電郵通知(「電郵通知」)和向收件人發出郵件派遞/領件通知(「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候領通知」),以及其他所需資料。如因客戶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資料不全以致電郵通知、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未能或延遲發送,署長概不負責。
(g) 如客戶選擇由香港郵政以電郵與指定的收件人(「收件人」)聯絡,客戶須向署長提供收件人的正確電郵地址,以便署長向收件人發出郵件派遞/領件通知(「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候領通知」),以及其他所需資料。如因客戶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資料不全以致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無法發送、延遲發送或錯誤發送,署長概不負責。在特殊情況下,客戶可在寄出郵件並獲郵政局櫃位接納後,要求更改收件人的電郵地址,只限一次,但有關更改要求必須在郵件派遞前提出。即使本服務條款的其他條文另有規定,署長有權拒絶接受任何更改要求,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如因客戶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資料不全以致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錯誤發送、無法發送或延遲發送,客戶須對此導致的後果負上全部責任。
(h) 如客戶選擇由香港郵政以短訊與指定的收件人(「收件人」)聯絡,客戶須向署長提供收件人能夠接收短訊的正確流動電話號碼,以便署長向收件人發出郵件派遞/領件通知(「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候領通知」),以及其他所需資料。如因客戶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資料不全以致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無法發送、延遲發送或錯誤發送,署長概不負責。在特殊情況下,客戶可在寄出郵件並獲郵政局櫃位接納後,要求更改收件人的流動電話號碼,只限一次,但有關更改要求必須在郵件派遞前提出。即使本服務條款的其他條文另有規定,署長有權拒絶接受任何更改要求,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如因客戶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資料不全以致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錯誤發送、無法發送或延遲發送,客戶須對此導致的後果負上全部責任。
(i) 客戶如未能或延遲收到由署長或其服務供應商伺服器發出,或署長以其他方式發送予客戶或收件人(視何種情況而定)指定電郵地址的電郵通知、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而蒙受損失,署長概不負責。
(j) 由署長、政府或署長指定負責發出電郵通知、派遞/領件通知或候領通知的任何電訊公司,不會就未能或延遲向客戶或收件人發送資料或資料出錯等事宜負上法律責任。特別是署長、政府或有關電訊公司不會就其合理控制範圍外任何不可抗力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電訊設備因任何原因失靈而無法接收信息、電訊故障、機械問題、路徑失效、機件失靈、技術故障、設備或裝置中斷或準確與否)所引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k) 如因使用「易送遞」服務而可能導致客戶或收件人的資料、軟件、電腦、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出現任何損失或損壞,署長概不負責。
(l) 負責為「易送遞」服務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公司、系統營運商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既非署長的代理人或合夥人,亦非署長的代表。署長與此等第三方不存在任何代理、合夥、聯營或其他關係。署長不會就第三方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間接或相應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上法律責任。
3. 郵件派遞服務
(a) 郵件派遞服務方面,署長會把郵件派遞至收件人的信箱。
(b) 如郵件不能投進收件人的信箱,收件人將收到候領通知。
(c) 如郵件不能投進收件人的信箱,收件人將收到候領通知。
(d) 收件人在收到候領通知後,須通過候領通知內的超連結設定領件編碼(「編碼」)。收件人在郵政局領件時,須提供編碼和相關郵件編號,以供核證。收件人在領件前須把編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收件人如因遺失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編碼而蒙受或招致或附帶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支,署長概不負責。
4. 櫃位領件服務
(a) 收件人在收到領件通知後,須通過領件通知內的超連結設定領件編碼(「編碼」)。收件人在郵政局領件時,須提供編碼和相關郵件編號,以供核證。收件人在領件前須把編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收件人如因遺失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編碼而蒙受或招致或附帶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支,署長概不負責。
(b) 客戶選定領件郵政局後,郵件不得再作轉遞。
(c) 任何郵件如在領件通知發出後十四(14)天內仍未領取,署長會把郵件退回該客戶。客戶現確認並授權署長把有關郵件退回客戶。
5. 欠付郵資及郵資不足
(a) 經「易送遞」服務郵寄而欠付郵資或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獲發送,有關當局會在交件時追收所欠郵資及相當於港幣4元的費用。
(b) 任何郵件如在領件/候領通知發出後十四(14)天內仍未領取,署長會把郵件退回該客戶。有關當局會在交件時追收所欠郵資及相當於港幣4元的費用。
(c) 客戶在法律上負責支付就投寄時欠付郵資或郵資不足郵件所徵收的任何費用。如無法找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絕支付費用或接收郵件,香港郵政則會循法律程序向寄件人追討有關費用。
6. 「易送遞」服務的目的地
(a) 「易送遞」服務只限於在香港境內投寄郵件。
(b) 署長同意按「易送遞」服務單張訂明的「易送遞」服務的服務標準派遞郵件,但投寄目的地必須是香港境內。
7. 包裝
(a) 每件郵件必須按署長所規定的方式寫上收件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附有署長 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b) 每件郵件必須以合理堅韌程度而又適合其內載物的封皮包裹,使內載物的任何部分只有在破開或撕開箱盒、包裝物或封皮,或將互相黏貼的兩面強行分開,或破壞加封物的情況下,方能被移去。
(c) 每件郵件必須以合理堅韌程度而又適合其內載物的封皮包裹,使內載物的任何部分只有在破開或撕開箱盒、包裝物或封皮,或將互相黏貼的兩面強行分開,或破壞加封物的情況下,方能被移去。
(i)易破碎的物品必須包裝在具足夠強度的容器中,並在容器內圍以足夠及適合的物料,避免物件因遇到郵包在傳送過程中通常遇到的震盪、壓擠及碰撞而損壞。客戶必須在郵件封皮上地址的上方以「中文正楷及英文大楷」顯著地註明「易碎物品小心處理FRAGILE WITH CARE」的字句。
(ii)任何可因屈曲而損壞的物品,必須包裝在其足夠強度的容器中,避免物品在傳送過程中受到屈曲。客戶必須在郵件封皮上地址的上方以「中文正楷及英文大楷」顯著地註明「請勿屈曲DO NOT BEND」的字句。
8. 體積及重量限制
每件郵件的體積及重量必須符合《郵政指南》第4部及「易送遞」服務單張有關信件及小郵包的限制。
9. 賠償
(a) 《郵政指南》所列的賠償條款同樣適用於「易送遞」服務,並會在適當範圍內加入本條款及條件。
(b) 署長無須對任何郵件(不論是否已經投保)的遺失、損壞、郵遞延誤、無法投遞、或派遞錯誤負上法律責任,亦無法律責任須就保險郵件(信件或包裹)或其內載物品作出賠償。
(c) 署長並無與任何人士訂立明示或隱含的運遞或保險契約,而是根據並遵照《郵政署條例》以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和規則接受投寄的郵件。
(d) 如果懷疑寄件人懷有欺詐意圖以期取得賠償,則署長無須負上責任。
(e) 署長就所有賠償問題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爭議。
10. 豁免
根據「易送遞」服務接受送遞的每件郵件,必須是在《郵政署條例》的條文以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和規則的規限下派遞的。客戶要特別留意該條例第7條豁免法律責任的條文,其內容如下:

(1) 不論郵件是否掛號,政府均無須因郵件的遺失、無法派遞、派遞錯誤或延誤,或因郵件的任何損壞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2) 郵政署人員無須因上述的遺失、無法派遞、錯誤派遞、延誤或損壞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但有欺詐或故意行為不當者,則屬例外。

為免生疑問,署長與客戶現明確同意根據「易送遞」服務送遞的郵件並非掛號郵件。
11. 預防措施
署長必須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防止未獲授權的人接觸到郵件或其內載物,並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防止郵件或其內載物遺失或損壞。
12. 完整協議
本服務條款取代雙方先前就本協議所關乎的事項而訂立的所有協議、安排及承諾,成為雙方就上述事項而訂立的完整協議。
13. 更改
署長可藉在郵政署展示單張或材料或藉客戶提供的電郵地址以電郵方式發出的書面通訊而不時更改、修改及取消本服務條款,上述更改、修改及取消在署長展示有關單張或材料後或發出有關電郵後即告生效。
14. 適用版本
本「服務條款」備有中英文版本。如兩個版本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為準。

領取郵件編號
1. 釋義
除文意另有所指或不容許外,下列詞語的涵義如下:
(a)“領件通知”指香港郵政向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發出通知他/她領件的短訊。
(b)“通訊郵寄地址”指顧客就領取郵件編號申請而提供的郵寄、住宅或通訊地址。
(c)“櫃位領件服務”指由署長為顧客提供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第4條所指的領取郵件服務。
(d)“顧客”指不論所作用途而向署長要求領取郵件編號的人,或已完成領取郵件編號登記程序的人。
(e)“投寄易網上平台”指香港郵政藉https://ec-ship.hongkongpost.hk網址操作及管理的投寄易網站,香港郵政可不時修改、替換或替代。
(f)“政府”指香港政府。
(g)“香港郵政”指郵政署營運基金或政府轄下的香港郵政。
(h)“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i)“知識產權”指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商品名稱、設計權利、版權、域名、數據庫產權、工業知識的權利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並包含其他不論性質如何及何處產生的知識產權,不論是目前已知還是日後創造,以及在每一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包括授予此等權利的申請。
(j)“智郵站”指香港郵政設於香港指定地點的自助領件櫃,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送到自助領件櫃供顧客領取。
(k)“領取郵件編號地址”指在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第3(m) 款訂明的地址格式。
(l)“領取郵件編號”指署長根據下述服務條款及條件所提供的領取郵件編號。領取郵件編號是香港郵政向顧客提供的一組八位數字號碼。
(m)“領取郵件編號子碼”指顧客選定郵政局的三位英文字母郵政局代碼或顧客選定智郵站的五位英文字母地址代碼。
(n)“郵包”是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郵件:
(i)其重量和/或體積必須超過以下限制:

重量:500 克
尺寸:305 毫米 x 381 毫米 x 20 毫米(厚度)﹔
(ii)同時,其重量和體積不可超過以下限制:

重量:2公斤
尺寸:長寬厚合計不得超逾 900 毫米,以及最大尺寸的一邊不得超逾 600 毫米。
(捲軸狀郵包的體積限制載於《郵政指南》第4.2部。)
(o)“個人資料”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p)“個人資訊”指顧客為登記或於登記成為領取郵件編號顧客時須向香港郵政提交的個人資訊;在適當情況下,亦指顧客於“投寄易網上平台”更新的個人資訊或藉其他方式通知香港郵政的個人資訊。
(q)“署長”指香港郵政署署長或任何獲正式授權為政府行事或代表政府行事的人員。
(r)“郵政局工作天”指有關郵政局的營業日子,惟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或懸掛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的日子除外。
(s)“登記手提電話號碼”指顧客為登記領取郵件編號提供的手提電話號碼。
(t)“選定的智郵站”指顧客所選指定地點的智郵站,並在“投寄易網上平台”確認為當時有效的選擇。
(u)“選定的郵政局”指顧客所選的郵政局,並在“投寄易網上平台”確認為當時有效的選擇。
(v)“短訊”指香港郵政向顧客登記的手提電話號碼發出的文字訊息(透過由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公司、系統經營商和網絡供應商)提供的服務)。
(w)“服務條款及條件”指本文件所載有關領取郵件編號的條款及條件。
(x)“工作天”指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或懸掛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以外的日子。
2. 一般條款
(a)藉申請領取郵件編號,顧客即同意受有關領取郵件編號的全部服務條款及條件約束。
(b)一經登記成為領取郵件編號持有人,顧客向香港郵政申述、承諾及保證:
(i)顧客向香港郵政遞交的個人資訊皆屬真實、準確及符合現況;
(ii)顧客向香港郵政遞交他/她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個人資訊;
(iii)顧客的個人資訊如有任何更改,他/她須於更改當日透過“投寄易網上平台”更新其領取郵件編號或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郵政;
(iv)顧客須對其領取郵件編號及藉其領取郵件編號作出的任何行為/不作為負上全責。
(c)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暫停或終止顧客的領取郵件編號,而無須事先通知:
(i)顧客的任何個人資訊失實、不準確、不完整或過時(或香港郵政有合理理由懷疑如此);及/或
(ii)香港郵政有理由相信顧客非法、不恰當或不按照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的規定使用領取郵件編號。
(d)署長、政府或由署長指定負責發出內含確認碼短訊的任何電訊公司,無須就未能或延遲向顧客發送資料或資料出錯等事宜負責。特別是署長、政府或有關電訊公司無須就其合理控制範圍外任何不可抗力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顧客的電訊設備因任何理由失靈而無法接收信息、電訊故障、機械問題、路徑失效、機件失靈、技術故障、設備或裝置中斷或準確與否)所引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e)負責就領取郵件編號服務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公司、系統營運商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既非署長的代理人或合夥人,亦非署長的代表。署長與此等第三方不存在任何代理、合夥、聯營或其他關係。署長無須就第三方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間接或相應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
(f)“投寄易網上平台”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同樣適用於領取郵件編號服務,並會在適當範圍內加入本條款及條件。除另有訂明外,“投寄易網上平台”服務條款及條件內界定的用語和字句如在領取郵件編號服務的服務條款及條件中出現,具相同涵義。
(g)顧客同意就使用領取郵件編號服務,遵守所有適用的香港法律、法規及規例。
(h)如顧客因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直接或間接令香港郵政蒙受或招致、或直接或間接令任何人向香港郵政提出或導致香港郵政須承擔因此而起或與此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收費、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索求、申索、司法程序及法律行動,顧客須對香港郵政作出彌償,並全面及有效地令香港郵政無須承擔有關的彌償責任。這些情況包括:
(i)顧客的疏忽、魯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ii)顧客違反或不履行或不遵守任何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
(iii)顧客違反其作出的任何申述或保證;或
(iv)顧客或其代理人或承辦商侵犯香港郵政的知識產權權利。
(i)即使領取郵件編號終止,第2(h)款仍然有效,並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j)未經授權複製、散布、修改及公開展示版權作品均屬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利。顧客使用領取郵件編號的條件之一,是顧客須同意不會藉取用或使用、或容許他人取用或使用領取郵件編號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不損害其他累算權益的情況下,倘發現任何藉取用或使用領取郵件編號侵犯他人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香港郵政有權終止任何領取郵件編號的登記。香港郵政會就收到任何涉及領取郵件編號持有人或用戶侵犯版權的資料進行調查。
3. 申請領取郵件編號
(a)顧客如欲取得領取郵件編號,應先登記成為“投寄易網上平台”的用戶,並持有該平台的帳戶,方可申請領取郵件編號。署長只接受經“投寄易網上平台”遞交的申請。
(b)申請領取郵件編號時,顧客提供的名字須與其身分證明文件相同。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份證,但下列其中一種文件亦可:
(i)有效的旅遊證件;
(ii)由政府發出載有顧客相片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c)顧客根據上文第3(b)款提供其姓名和通訊地址作申請後,香港郵政將於五個工作天內把載有核證碼的信件郵寄至顧客提供的通訊郵寄地址。顧客須登入“投寄易網上平台”輸入核證碼。

顧客隨即會被轉至另一頁面,他/她須提供其登記手提電話號碼。顧客提供登記手提電話號碼後,香港郵政會向顧客申請時提供的手提電話號碼發出內含確認碼的短訊。顧客須登入“投寄易網上平台”輸入確認碼,登記程序即完成。

顧客須時刻採取一切步驟以保護核證碼及/或確認碼,且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核證碼及/或確認碼或准許任何其他人索閱其申請。在任何情況下,顧客不得向任何自稱是代表香港郵政的人或聲稱為香港郵政授權的人披露核證碼及/或確認碼。
(d)顧客須向署長提供正確的通訊郵寄地址,以作收取載有核證碼的信件之用。如因顧客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而導致信件無法派遞或出現派遞延誤,署長無須負責。
(e)顧客須向署長提供正確的現有手提電話號碼,以作收取內含其確認碼的短訊之用。如因顧客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而導致短訊無法發送或出現發送延誤,署長無須負責。
(f)不論本服務條款及條件其他條文有任何規定,署長有權拒絕任何申請,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g)顧客須於“投寄易網上平台”選擇在一間郵政局作櫃位領件,及/或如選用智郵站服務,則選擇在一個地點的智郵站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後,“投寄易網上平台”會分別就選定的郵政局及/或選定的智郵站作出確認。顧客除收到一組八位數字的領取郵件編號外,亦會收到一組代表選定郵政局的三位英文字母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及/或一組代表選定智郵站的五位英文字母領取郵件編號子碼。
(h)郵件如屬領取郵件編號櫃位領件(第4(b)款)及/或智郵站(第5(b)款)服務範疇下的郵件類別,並載有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顧客選定的郵政局或智郵站。

其他不屬於第4(b)款及/或第5(b)款所述的郵件類別,即使已註明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郵件上所示的地址(如有)。如郵件上未有註明派遞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顧客在登記領取郵件編號時所提供的通訊郵寄地址。如郵件上註明的領取郵件編號不正確或已無效,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如郵件上已註明寄件人地址),或把郵件視作無法派遞處理,並安排銷毀(如郵件上未有註明寄件人地址)。
(i)領取郵件編號一經短訊發送至登記的手提電話號碼後,即告生效。每個手提電話號碼只可登記一個領取郵件編號。
(j)登記完成後,香港郵政會編配一個領取郵件編號,而該編號不得更改。
(k)顧客可於“投寄易網上平台”更改選定的郵政局及/或選定的智郵站。更改將於顧客所選日子生效,並於“投寄易網上平台”獲香港郵政接納為新選定的郵政局及/或新選定的智郵站。

郵政局不會接受載有正確有效領取郵件編號(包括但不限於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以外的其他編碼及/或文字的郵件。如郵件經其他渠道投寄或由外地寄出,香港郵政會盡量根據選定的郵政局或選定的智郵站派遞有關郵件。
(l)由登記成功該日起計,領取郵件編號須每年重新啓動一次,以維持其有效性。

香港郵政將發出內含確認碼的短訊至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顧客須在短訊指明的日期前,登入“投寄易網上平台”,輸入確認碼,以便重新啓動其領取郵件編號。
(m)一個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i)顧客的姓名;
(ii)顧客的郵寄、住宅或通訊地址;(本地郵件可免去此項)
(iii)顧客正確有效的八位數字領取郵件編號;以及
(iv)顧客正確有效的三位/五位英文字母的領取郵件編號子碼。
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必須按照下述示例打印或清楚註寫:

英文地址示例:
Mr. CHAN Kwok-kwong (姓名)
Flat 25, 12/F, Acacia Building (相應的郵寄地址) (本地郵件可免去此項)
150 Kennedy Road
Wanchai
HONG KONG
MCN: 0354 7901 (PLCMC) (領取郵件編號及領取郵件編號子碼)

中文地址示例:
香港 (相應的郵寄地址) (本地郵件可免去此項)
西營盤
朝光街5號
3樓A室
陳國剛先生 (姓名)
MCN: 0354 7901 (PLCMC) (領取郵件編號及領取郵件編號子碼)
4. 櫃位領件服務
(a)獲編配領取郵件編號和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後,持有人可通知寄件人在郵件上寫上領取郵件編號地址。關於第4(b)款所指的郵件類別,如載有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顧客選定的郵政局。香港郵政會向收件人發出領件通知短訊,告知收件人在選定的郵政局領取郵件。
(b)領取郵件編號(如選擇了郵政局)是用作在選定的郵政局領件,涵蓋的郵件類別包括:
(i)本地普通郵件(只限郵包);
(ii)入口普通郵件(只限郵包);
(iii)本地掛號郵件;
(iv)入口掛號郵件;
(v)本地包裹;
(vi)入口包裹;
(vii)易送遞郵件派遞服務(只限符合郵包重量和體積限制的郵件);
(viii)特快專遞服務郵件。
(c)載有錯誤或無效的領取郵件編號的郵件將派遞至郵件上所示的派遞地址 (如有)。如郵件上未有註明派遞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如郵件上有註明寄件人地址),或把郵件視作無法派遞處理並安排銷毀(如郵件上未有註明寄件人地址)。
(d)香港郵政在處理載有領取郵件編號地址的郵件時,只會核對領取郵件編號、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和郵件類別。香港郵政不會核對郵件上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收件人的姓名或郵寄、住宅或通訊地址。
(e)除領取郵件編號外,郵件如同時載有選定的郵政局和選定的智郵站的領取郵件編號子碼,香港郵政會把有關郵件派遞至選定的郵政局。
(f)郵件派遞至選定的領取郵件編號郵政局後,不得更改領件地點。香港郵政不會答允把郵件轉遞或派遞至另一郵政局、另一智郵站或其他地點的要求。
(g)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並非正確的回郵地址。任何無法派遞郵件如以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作為回郵地址,均不會派遞至選定的郵政局。
(h)香港郵政會向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發出領件通知短訊,通知他/她可於何時前往選定的郵政局領件。
(i)顧客收到內含領件密碼的領件通知後,在選定的郵政局領件時須出示領件通知短訊、領件密碼和相應的郵件編號,以供核對。顧客在選定的郵政局領件前,須把領件通知短訊和領件密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顧客如第4(j)款所述授權代理人代表他/她領件,則屬例外。顧客如因遺失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領件密碼而引致或附帶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支,署長概不負責。
(j)領取本地掛號郵件、入口掛號郵件、本地包裹、入口包裹和特快專遞服務時,除領件通知外,亦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份證,但下列其中一種文件亦可:
(i)有效的旅遊證件;
(ii)由政府發出載有持證人相片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收件人如親身領件,須在領件時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代收件人領件的代理人須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及收件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印本。

領取本地掛號郵件、入口掛號郵件、本地包裹、入口包裹和特快專遞服務郵件時,收件人或代收件人領件的代理人亦須簽收。
(k)由發出領件通知日期起計,任何郵件於該存局期內仍未領取,將被退回寄件人(如適用),或視作無法派遞的郵件處理並安排銷毀。關於存局期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及相關郵件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l)任何包裹在發出領件通知日期起計七個郵政局工作天後仍未領取,須繳付存局費。有關存局費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
(m)所有欠資或郵資不足郵件或須繳付附加費的郵件均會按照現行做法處理和派遞。有關欠資或郵資不足郵件的處理,請參閱《郵政指南》。
5. 智郵站服務
(a)獲編配領取郵件編號和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後,持有人可通知寄件人在郵件上寫上領取郵件編號。關於第5(b)款所指的郵件類別,如載有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顧客選定的智郵站或根據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第5(j)、5(n)、5(r)和5(s)款所述的附近郵政局。香港郵政會向收件人發出領件通知短訊,告知收件人在選定的智郵站或附近的郵政局領取郵件。
(b)領取郵件編號(如選擇了指定地點的智郵站)是用作在選定的智郵站領件,涵蓋的郵件類別包括:
(i)本地普通郵件(只限郵包);
(ii)入口普通郵件(只限郵包);
(iii)本地包裹;
(iv)入口包裹;
(v)易送遞郵件派遞服務(只限符合郵包重量和體積限制的郵件);
(vi)特快專遞服務郵件。
(c)載有錯誤或無效的領取郵件編號的郵件將派遞至郵件上所示的派遞地址 (如有)。如郵件上未有註明派遞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如郵件上有註明寄件人地址),或把郵件視作無法派遞處理並安排銷毀(如郵件上未有註明寄件人地址)。
(d)香港郵政在處理載有領取郵件編號地址的郵件時,只會核對領取郵件編號、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和郵件類別。香港郵政不會核對郵件上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收件人的姓名或郵寄、住宅或通訊地址。
(e)香港郵政會向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發出領件通知短訊,通知他/她可於何時前往選定的智郵站或附近的郵政局領件。
(f)領取郵件編號郵件派遞至選定的智郵站或附近的郵政局後,不得更改領件地點。香港郵政不會答允把郵件轉遞或派遞至另一郵政局、另一智郵站或其他地點的要求。
(g)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並非正確的回郵地址。任何郵件如以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作為回郵地址,均不獲派遞至選定的智郵站。
(h)香港郵政向顧客發出內含領件密碼的領件通知短訊,告知顧客郵件可在選定的智郵站領取。領件時,顧客須在選定的智郵站輸入領件密碼以供核對。顧客在選定的智郵站領件前,須把領件通知短訊和領件密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顧客如因遺失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領件密碼而引致或附帶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支,署長概不負責。
(i)顧客同意香港郵政不會提供派遞簽收證明。下述情況表示郵件已成功派遞:
(i)香港郵政向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發出內含領件密碼的領件通知短訊(用作打開智郵站的櫃鎖);以及
(ii)使用提供的領件密碼打開指定智郵站的櫃鎖。
(j)香港郵政發出內含選定智郵站領件密碼的領取郵件短訊後,郵件可於選定的智郵站領取,領件期為收到通知當日起計的四個曆日內。如顧客未能在指定期限或領件通知列明的其他指定期限內領件,郵件將由選定的智郵站被送往附近的郵政局,待顧客前往櫃位領件。
(k)香港郵政向顧客發出內含領件密碼的領件通知,告知顧客郵件可在附近的郵政局領取。顧客在附近的郵政局領件時,須出示領件通知短訊、領件密碼和相應的郵件編號,以供核對。同時,第4(j)款適用於在領取本地包裹、入口包裹和特快專遞服務郵件。顧客在附近的郵政局領件前,須把領件通知短訊和領件密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顧客如第4(j)款(適用於智郵站服務的郵件種類)所述授權代理人代表他/她領件,則屬例外。顧客如因遺失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領件密碼而引致或附帶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支,署長概不負責。
(l)任何郵件在送達附近的郵政局後,如在存局期內仍未領取,將被退回寄件人(如適用),或視作無法派遞的郵件處理並安排銷毀。關於存局期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及相關郵件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m)任何包裹在送達附近的郵政局當日起計七個郵政局工作天內仍未領取,須繳付存局費。有關存局費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
(n)香港郵政只會把符合可供使用領件櫃尺寸的郵件派遞至選定的智郵站可供使用的領件櫃內 (領件櫃尺寸 )。太大件的郵件將會派遞至附近的郵政局,於存局期內待領郵件。唯特快專遞服務郵件則派遞至郵件上所示派遞地址。
(o)香港郵政保留權利,可不時檢討和修訂智郵站和附近郵政局的一覽表並對此作出更改,而無須事先通知顧客及/或任何第三方。
(p)顧客知悉及同意,香港郵政有權因任何理由(包括定期維修)關閉智郵站的設施。如因關閉而引致顧客或任何第三方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壞,香港郵政概不負責。
(q)郵件將根據優先次序派遞至選定的智郵站,最優先處理的是特快專遞服務郵件,第二優先是包裹,其次是易送遞服務郵件,最後是普通郵件。
(r)如選定的智郵站內沒有空置的領件櫃可供使用,則由香港郵政保存兩個工作天,等候空置的領件櫃。如兩個工作天後仍沒有空置的領件櫃可供使用,郵件將被送往附近的郵政局,以供收件人在相應的存局期內領取。唯特快專遞服務郵件,則派遞至郵件上所示派遞地址,而無須保存兩個工作天,等候空置的領件櫃。
(s)智郵站服務不能保證可時刻提供服務。未能提供服務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i)一如第5(n)款所載的條件,郵件無法放進選定智郵站的領件櫃;
(ii)選定的智郵站內所有合適的領件櫃均未能提供使用;或
(iii)香港郵政的智郵站因任何理由未能提供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系統失靈或關閉作維修。
(t)智郵站領件服務不適用於欠資或郵資不足郵件或須繳付附加費及破損的郵件。所有欠資或郵資不足及損壞的郵件將根據現行做法處理。請參閱《郵政指南》相關條款。
(u)有關智郵站的位置和附近的郵政局,請參閱“投寄易網上平台”。
6. 賠償
(a)《郵政指南》所列的賠償條款會在適用的範圍內加入本條款及條件。
(b)署長不會就任何郵件(不論是否已經投保)的遺失、損壞、郵遞延誤、無法派遞、或派遞錯誤作出保證或申述,亦不會就此負上任何責任,或就保險郵件(信件或包裹)或其內載物品作出賠償。
(c)有關懷疑寄件人意圖欺詐以期取得賠償的事宜,署長概不負責。
(d)署長就所有賠償問題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爭議。
7. 修改
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刪除、中止或修訂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的任何一條或所有條文。經修訂的服務條款及條件在“投寄易網上平台”登載後,即告生效。如顧客於修訂後繼續使用領取郵件編號,即同意或將被視為同意受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約束。因此,顧客每次使用領取郵件編號之前,務必細閱服務條款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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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網郵

易網郵服務 (iMail)
最少投寄量每個目的地不少於5件郵件及每次投寄不少於20件郵件;每次投寄的每件郵件平均重量不少於100克。因此,每次投寄最少投寄重量為2公斤。
投寄重量限制 最高重量
  • 每個郵袋最高30公斤(英國和瑞士則為每個郵袋最高20公斤)
最少重量
  • 每次投寄最少2公斤
郵件重量限制 最高重量
  • 每件2公斤
最少重量
  • 每次投寄的每件郵件平均重量不少於100克
投寄方法 特許郵遞投寄
特許郵遞印記需於每件郵件的右上角出現。式樣(40mm闊20mm高)如下:

請預先向香港郵政署長申請特許郵遞服務,地址是香港康樂廣場二號香港郵政總部財務科。請按此下載易網郵服務申請表格。

客戶須於投寄前在「投寄易」網上平台預先製作易網郵服務投寄清單 (Pos 487R),如客戶需要保留副本,可以列印多一份Pos 487R及易網郵服務投寄證明書 (Pos 20 (iMail))。

同一次投寄以投寄清單上及郵件上的特許郵遞帳戶為識別,用同一特許郵遞帳戶投寄郵件,會定義為同一次郵寄。舉例:如客戶以同一特許郵遞帳戶同時投寄不同批次的郵件,會被視為同一次投寄。
付款方法 特許郵遞按金帳戶、現金、易辦事、信用卡或支票 (必須預先向香港郵政財務科申請)。恕不接受以郵票或經郵資標籤售賣機購買的郵資標籤繳付郵費。
如使用特許郵遞按金帳戶付款,客戶請確保投寄時帳戶內有足夠按金以支付郵費。
有關付款條款請參閱「投寄易」網上平台條款及細則。
郵件分袋 客戶必須把郵件按目的地分袋,即每個郵袋內只可以包含同一目的地的郵件。
由2019年3月1日起,「尾袋」安排將會取消。
如發現郵袋內含不同目的地的郵件,香港郵政保留權利將整個投寄退回。
每件郵件及郵寄標籤 客戶必須使用「投寄易」網上平台列印郵寄標籤;郵寄標籤載有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郵件編號條碼、特許郵遞印記、報關表格(CN22/CN23)和空郵標記字樣等資料。郵寄標籤需穩妥地貼於每件郵件的正面。為確保可讀取條碼,請使用鐳射打印機列印郵寄標籤。

郵寄標籤的圖樣如下:

使用並非於「投寄易」網上平台列印之郵寄標籤,可能會延長處理及賠償事宜時所需的時間。
郵件不可附有非本港回郵地址,亦不能夾附其他寄件人的郵件。
列印郵寄標籤 請參閱下表查閱自動黏貼標籤的產品說明:
產品說明
紙張大小 : A4
標籤大小: 210mm長x 90mm高
每頁標籤數: 3
顏色: 白色
我們建議寄件人以鐳射打印機列印郵寄標籤,以確保電腦系統可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若我們嘗試進行郵件認收時,發現電腦系統未能讀取郵寄標籤上的條碼,有關郵件或會被拒收。
郵袋標籤及投寄用品客戶可在大量投寄櫃位免費領取郵袋及郵袋標籤。請於每個郵袋上拴上郵袋標籤,其內應註明投寄日期、特許郵遞編號、目的地、郵袋編號、郵袋重量及郵件數量等資料。
郵袋及郵件檢查 客戶寄件時須出示易網郵服務投寄清單(Pos 487R)。香港郵政會把郵袋運送到處理中心開袋及每件處理及認收。郵件若不符合易網郵服務條款,有關郵袋會被退回。
郵袋重量和郵件件數
  • 應付郵費最終視乎以下而定:
    1. 香港郵政電子磅所顯示的郵袋實際重量
    2. 香港郵政檢查後的實際件數
    3. 郵件目的地及其現行 (i)按每公斤收取的郵費及 (ii)按每件收取的郵件處理費
  • 如已付收費少於最後確認的收費,寄件人須立即補交有關差額;或如已付收費多於最後確認的收費,則寄件人可向香港郵政財務科遞交填妥的「易網郵服務退款申請書」,以便安排退款。

我們將於投寄日起計三個工作天內(非高峰期)或七個工作天內(高峰期)上載易網郵服務郵件認收記錄至「投寄易」網上平台,其內列明投寄物品經香港郵政的處理中心成功掃描後最後確認的總重量、收費和資料。

一般細則

易網郵服務投寄記錄可於投寄日起計六個月內在網上查閱和下載。寄件人宜下載並保存該份記錄,以作存照。
有關收費率和服務條款,請瀏覽網頁https://www.hongkongpost.hk/tc/sending_mail/international/air/imail/index.html
此服務不會提供書面簽收回條。
為確保郵件在運送途中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違禁品或危險品均不得郵寄。在郵件處理的過程中如發現有違禁品或危險品,有關物品會被退回,而寄件人將不獲退還郵費,更有可能被檢控。禁寄物品的詳情載於《郵政指南》第6.3段(https://www.hongkongpost.hk/filemanager/common/poguide/tc/6.3.pdf)。

查詢

查詢可在投寄日後兩周至五個月內提出。所有查詢必須經“投寄易網上平台”提出。經由其他途徑提交的查詢,例如郵寄、傳真或電郵查詢表格Pos 28B或單張Pos 815 所附表格Pos 28B,或填寫香港郵政網頁(https://www.hongkongpost.hk)提供的Pos 28B 查詢表格 (pdf或網上版本),均一概不會獲受理。
如需查詢,
  1. 可透過網址www.hongkongpost.hk (在一般情況下只提供離港資料),或
  2. 致電郵件追查系統查詢熱線2921 2560,或
  3. 透過「投寄易」網上平台,填寫及遞交網上查詢表格。
在一般情況下,海外郵政機關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去處理有關的查詢,並需要四個月的時間去落實賠償事宜 (如適用)。香港郵政將努力跟進,務求令海外郵政機關盡早回覆。

賠償

如因郵件損壞或遺失而須作出賠償,香港郵政會根據萬國郵政聯盟的規例釐定最高賠償額。賠償額皆按照易網郵服務郵件認收記錄內填報的價值或最高港幣320元(以較低者為準)另加郵費,但不包括郵件處理費及保險費。索償人必須提供有關單據以證明投寄物品的價值。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輔助服務”下有關“賠償”一節。《郵政指南》可於各郵政局索取,或從香港郵政網頁(www.hongkongpost.hk)下載。
郵費退還將按該批同一目的地的郵件內每件郵件的平均收費計算,但不包括郵件處理費及保險費。
郵袋經服務櫃枱職員認收後,如發現信件內載任何禁寄物品,或超過體積及重量限制,或因任何原因無法派遞而退回寄件人,有關退回郵費的申請將不會受理。寄件人須自行負責不遵守有關規例所招致的損失。
香港郵政只會向寄件人作出賠償(如適用)。

易網郵保險服務

香港郵政會根據客戶經“投寄易網上平台”遞交的投寄資料,為已於網上選擇購買易網郵保險並已獲香港郵政確認接收的易網郵郵件,向保險公司投保。
如香港郵政已對郵件的損失或損毀作出賠償,保險公司會從索償總額中扣減有關賠償額。
香港郵政只會就已清繳所有相關費用(包括郵費、郵件處理費和保費)的同一批易網郵郵件,向保險公司投保。因此,倘已付費用少於最後確認的收費,寄件人須立即補交有關差額,以確保已選用易網郵保險服務的郵件獲得投保。
寄件人可於網上下載易網郵服務郵件認收記錄,查閱獲確認投保的郵件。

爭議

如有爭議或接獲異常大量的查詢,香港郵政保留權利要求寄件人提供收件人未有收到郵件的書面聲明。香港郵政網頁所載的易網郵服務郵件認收記錄將用作最終準則。
香港郵政保留權利隨時更改上述條款及細則的內容而無須另行通知。上述條款及細則以香港郵政網站最後公佈的版本為準。

釋義

「郵袋認收」是指香港郵政投寄櫃位職員成功掃描“易網郵服務投寄清單”(Pos487R)或“易網郵服務投寄證明書”(Pos20 (iMail))上的投寄編號條碼,確認收取郵袋的程序。
「郵件認收」是指香港郵政處理中心職員成功掃描郵寄標籤上的編號條碼,確認收取郵件的程序。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客戶必須因應香港郵政的要求提供一些個人資料,以便香港郵政提供有關派遞服務。於本網站收集的投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將透過電子數據平台傳送與香港郵政有業務來往的海外郵政機構、中轉地及目的地國家的海關。如寄件人不能提供這些必須的個人資料,香港郵政將無法提供有關派遞服務。必需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住宅及公司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等。
除非所作用途為法例容許又或屬法例規定,否則未經資料當時人同意,所得的資料不會作其他用途。除此以外,香港郵政一般的政策是,除法例規定外,不會向第三者披露任何足以辨識個別人士身分的資料。
你同意香港郵政可根據其於香港郵政網站 https://www.hongkongpost.hk/tc/privacy/index.html 發布及不時修訂的私隱政策聲明中有關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政策,隨時及不時透過你使用「網上平台」或服務而經香港郵政收集你的任何個人資料,用作有關用途及向有關人士披露。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項原則,您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改您的個人資料。您的查閱權利包括獲得本地址套上所填報資料的副本。如欲查閱或更改資料,請到郵政局索取《查閱資料要求表格》(Pos 736),填妥後交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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