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郵件編號 |
1. 釋義 |
除文意另有所指或不容許外,下列詞語的涵義如下: |
(a) | “領件通知”指香港郵政向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發出通知他/她領件的短訊。 |
(b) | “通訊郵寄地址”指顧客就領取郵件編號申請而提供的郵寄、住宅或通訊地址。 |
(c) | “櫃位領件服務”指由署長為顧客提供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第4條所指的領取郵件服務。 |
(d) | “顧客”指不論所作用途而向署長要求領取郵件編號的人,或已完成領取郵件編號登記程序的人。 |
(e) | “投寄易網上平台”指香港郵政藉https://ec-ship.hongkongpost.hk網址操作及管理的投寄易網站,香港郵政可不時修改、替換或替代。 |
(f) | “政府”指香港政府。 |
(g) | “香港郵政”指郵政署營運基金或政府轄下的香港郵政。 |
(h) |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i) | “知識產權”指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商品名稱、設計權利、版權、域名、數據庫產權、工業知識的權利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並包含其他不論性質如何及何處產生的知識產權,不論是目前已知還是日後創造,以及在每一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包括授予此等權利的申請。 |
(j) | “智郵站”指香港郵政設於香港指定地點的自助領件櫃,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送到自助領件櫃供顧客領取。 |
(k) | “領取郵件編號地址”指在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第3(m) 款訂明的地址格式。 |
(l) | “領取郵件編號”指署長根據下述服務條款及條件所提供的領取郵件編號。領取郵件編號是香港郵政向顧客提供的一組八位數字號碼。 |
(m) | “領取郵件編號子碼”指顧客選定郵政局的三位英文字母郵政局代碼或顧客選定智郵站的五位英文字母地址代碼。 |
(n) | “郵包”是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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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其重量和/或體積必須超過以下限制:
重量:500 克
尺寸:305 毫米 x 381 毫米 x 20 毫米(厚度)﹔ |
(ii) | 同時,其重量和體積不可超過以下限制:
重量:2公斤
尺寸:長寬厚合計不得超逾 900 毫米,以及最大尺寸的一邊不得超逾 600 毫米。 |
(捲軸狀郵包的體積限制載於《郵政指南》第4.2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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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個人資料”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
(p) | “個人資訊”指顧客為登記或於登記成為領取郵件編號顧客時須向香港郵政提交的個人資訊;在適當情況下,亦指顧客於“投寄易網上平台”更新的個人資訊或藉其他方式通知香港郵政的個人資訊。 |
(q) | “署長”指香港郵政署署長或任何獲正式授權為政府行事或代表政府行事的人員。 |
(r) | “郵政局工作天”指有關郵政局的營業日子,惟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或懸掛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的日子除外。 |
(s) | “登記手提電話號碼”指顧客為登記領取郵件編號提供的手提電話號碼。 |
(t) | “選定的智郵站”指顧客所選指定地點的智郵站,並在“投寄易網上平台”確認為當時有效的選擇。 |
(u) | “選定的郵政局”指顧客所選的郵政局,並在“投寄易網上平台”確認為當時有效的選擇。 |
(v) | “短訊”指香港郵政向顧客登記的手提電話號碼發出的文字訊息(透過由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公司、系統經營商和網絡供應商)提供的服務)。 |
(w) | “服務條款及條件”指本文件所載有關領取郵件編號的條款及條件。 |
(x) | “工作天”指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或懸掛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以外的日子。 |
2. 一般條款 |
(a) | 藉申請領取郵件編號,顧客即同意受有關領取郵件編號的全部服務條款及條件約束。 |
(b) | 一經登記成為領取郵件編號持有人,顧客向香港郵政申述、承諾及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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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顧客向香港郵政遞交的個人資訊皆屬真實、準確及符合現況; |
(ii) | 顧客向香港郵政遞交他/她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個人資訊; |
(iii) | 顧客的個人資訊如有任何更改,他/她須於更改當日透過“投寄易網上平台”更新其領取郵件編號或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郵政; |
(iv) | 顧客須對其領取郵件編號及藉其領取郵件編號作出的任何行為/不作為負上全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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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暫停或終止顧客的領取郵件編號,而無須事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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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顧客的任何個人資訊失實、不準確、不完整或過時(或香港郵政有合理理由懷疑如此);及/或 |
(ii) | 香港郵政有理由相信顧客非法、不恰當或不按照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的規定使用領取郵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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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署長、政府或由署長指定負責發出內含確認碼短訊的任何電訊公司,無須就未能或延遲向顧客發送資料或資料出錯等事宜負責。特別是署長、政府或有關電訊公司無須就其合理控制範圍外任何不可抗力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顧客的電訊設備因任何理由失靈而無法接收信息、電訊故障、機械問題、路徑失效、機件失靈、技術故障、設備或裝置中斷或準確與否)所引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
(e) | 負責就領取郵件編號服務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公司、系統營運商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既非署長的代理人或合夥人,亦非署長的代表。署長與此等第三方不存在任何代理、合夥、聯營或其他關係。署長無須就第三方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間接或相應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 |
(f) | “投寄易網上平台”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同樣適用於領取郵件編號服務,並會在適當範圍內加入本條款及條件。除另有訂明外,“投寄易網上平台”服務條款及條件內界定的用語和字句如在領取郵件編號服務的服務條款及條件中出現,具相同涵義。 |
(g) | 顧客同意就使用領取郵件編號服務,遵守所有適用的香港法律、法規及規例。 |
(h) | 如顧客因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直接或間接令香港郵政蒙受或招致、或直接或間接令任何人向香港郵政提出或導致香港郵政須承擔因此而起或與此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收費、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索求、申索、司法程序及法律行動,顧客須對香港郵政作出彌償,並全面及有效地令香港郵政無須承擔有關的彌償責任。這些情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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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顧客的疏忽、魯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
(ii) | 顧客違反或不履行或不遵守任何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 |
(iii) | 顧客違反其作出的任何申述或保證;或 |
(iv) | 顧客或其代理人或承辦商侵犯香港郵政的知識產權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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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即使領取郵件編號終止,第2(h)款仍然有效,並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j) | 未經授權複製、散布、修改及公開展示版權作品均屬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利。顧客使用領取郵件編號的條件之一,是顧客須同意不會藉取用或使用、或容許他人取用或使用領取郵件編號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不損害其他累算權益的情況下,倘發現任何藉取用或使用領取郵件編號侵犯他人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香港郵政有權終止任何領取郵件編號的登記。香港郵政會就收到任何涉及領取郵件編號持有人或用戶侵犯版權的資料進行調查。 |
3. 申請領取郵件編號 |
(a) | 顧客如欲取得領取郵件編號,應先登記成為“投寄易網上平台”的用戶,並持有該平台的帳戶,方可申請領取郵件編號。署長只接受經“投寄易網上平台”遞交的申請。 |
(b) | 申請領取郵件編號時,顧客提供的名字須與其身分證明文件相同。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份證,但下列其中一種文件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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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有效的旅遊證件; |
(ii) | 由政府發出載有顧客相片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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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顧客根據上文第3(b)款提供其姓名和通訊地址作申請後,香港郵政將於五個工作天內把載有核證碼的信件郵寄至顧客提供的通訊郵寄地址。顧客須登入“投寄易網上平台”輸入核證碼。
顧客隨即會被轉至另一頁面,他/她須提供其登記手提電話號碼。顧客提供登記手提電話號碼後,香港郵政會向顧客申請時提供的手提電話號碼發出內含確認碼的短訊。顧客須登入“投寄易網上平台”輸入確認碼,登記程序即完成。
顧客須時刻採取一切步驟以保護核證碼及/或確認碼,且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核證碼及/或確認碼或准許任何其他人索閱其申請。在任何情況下,顧客不得向任何自稱是代表香港郵政的人或聲稱為香港郵政授權的人披露核證碼及/或確認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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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顧客須向署長提供正確的通訊郵寄地址,以作收取載有核證碼的信件之用。如因顧客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而導致信件無法派遞或出現派遞延誤,署長無須負責。 |
(e) | 顧客須向署長提供正確的現有手提電話號碼,以作收取內含其確認碼的短訊之用。如因顧客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而導致短訊無法發送或出現發送延誤,署長無須負責。 |
(f) | 不論本服務條款及條件其他條文有任何規定,署長有權拒絕任何申請,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
(g) | 顧客須於“投寄易網上平台”選擇在一間郵政局作櫃位領件,及/或如選用智郵站服務,則選擇在一個地點的智郵站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後,“投寄易網上平台”會分別就選定的郵政局及/或選定的智郵站作出確認。顧客除收到一組八位數字的領取郵件編號外,亦會收到一組代表選定郵政局的三位英文字母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及/或一組代表選定智郵站的五位英文字母領取郵件編號子碼。 |
(h) | 郵件如屬領取郵件編號櫃位領件(第4(b)款)及/或智郵站(第5(b)款)服務範疇下的郵件類別,並載有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顧客選定的郵政局或智郵站。
其他不屬於第4(b)款及/或第5(b)款所述的郵件類別,即使已註明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郵件上所示的地址(如有)。如郵件上未有註明派遞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顧客在登記領取郵件編號時所提供的通訊郵寄地址。如郵件上註明的領取郵件編號不正確或已無效,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如郵件上已註明寄件人地址),或把郵件視作無法派遞處理,並安排銷毀(如郵件上未有註明寄件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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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領取郵件編號一經短訊發送至登記的手提電話號碼後,即告生效。每個手提電話號碼只可登記一個領取郵件編號。 |
(j) | 登記完成後,香港郵政會編配一個領取郵件編號,而該編號不得更改。 |
(k) | 顧客可於“投寄易網上平台”更改選定的郵政局及/或選定的智郵站。更改將於顧客所選日子生效,並於“投寄易網上平台”獲香港郵政接納為新選定的郵政局及/或新選定的智郵站。
郵政局不會接受載有正確有效領取郵件編號(包括但不限於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以外的其他編碼及/或文字的郵件。如郵件經其他渠道投寄或由外地寄出,香港郵政會盡量根據選定的郵政局或選定的智郵站派遞有關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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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由登記成功該日起計,領取郵件編號須每年重新啓動一次,以維持其有效性。
香港郵政將發出內含確認碼的短訊至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顧客須在短訊指明的日期前,登入“投寄易網上平台”,輸入確認碼,以便重新啓動其領取郵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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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一個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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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顧客的姓名; |
(ii) | 顧客的郵寄、住宅或通訊地址;(本地郵件可免去此項) |
(iii) | 顧客正確有效的八位數字領取郵件編號;以及 |
(iv) | 顧客正確有效的三位/五位英文字母的領取郵件編號子碼。 |
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必須按照下述示例打印或清楚註寫:
英文地址示例:
Mr. CHAN Kwok-kwong (姓名)
Flat 25, 12/F, Acacia Building (相應的郵寄地址) (本地郵件可免去此項)
150 Kennedy Road
Wanchai
HONG KONG
MCN: 0354 7901 (PLCMC) (領取郵件編號及領取郵件編號子碼)
中文地址示例:
香港 (相應的郵寄地址) (本地郵件可免去此項)
西營盤
朝光街5號
3樓A室
陳國剛先生 (姓名)
MCN: 0354 7901 (PLCMC) (領取郵件編號及領取郵件編號子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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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櫃位領件服務 |
(a) | 獲編配領取郵件編號和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後,持有人可通知寄件人在郵件上寫上領取郵件編號地址。關於第4(b)款所指的郵件類別,如載有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顧客選定的郵政局。香港郵政會向收件人發出領件通知短訊,告知收件人在選定的郵政局領取郵件。 |
(b) | 領取郵件編號(如選擇了郵政局)是用作在選定的郵政局領件,涵蓋的郵件類別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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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本地普通郵件(只限郵包); |
(ii) | 入口普通郵件(只限郵包); |
(iii) | 本地掛號郵件; |
(iv) | 入口掛號郵件; |
(v) | 本地包裹; |
(vi) | 入口包裹; |
(vii) | 易送遞郵件派遞服務(只限符合郵包重量和體積限制的郵件); |
(viii) | 特快專遞服務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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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載有錯誤或無效的領取郵件編號的郵件將派遞至郵件上所示的派遞地址 (如有)。如郵件上未有註明派遞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如郵件上有註明寄件人地址),或把郵件視作無法派遞處理並安排銷毀(如郵件上未有註明寄件人地址)。 |
(d) | 香港郵政在處理載有領取郵件編號地址的郵件時,只會核對領取郵件編號、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和郵件類別。香港郵政不會核對郵件上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收件人的姓名或郵寄、住宅或通訊地址。 |
(e) | 除領取郵件編號外,郵件如同時載有選定的郵政局和選定的智郵站的領取郵件編號子碼,香港郵政會把有關郵件派遞至選定的郵政局。 |
(f) | 郵件派遞至選定的領取郵件編號郵政局後,不得更改領件地點。香港郵政不會答允把郵件轉遞或派遞至另一郵政局、另一智郵站或其他地點的要求。 |
(g) | 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並非正確的回郵地址。任何無法派遞郵件如以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作為回郵地址,均不會派遞至選定的郵政局。 |
(h) | 香港郵政會向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發出領件通知短訊,通知他/她可於何時前往選定的郵政局領件。 |
(i) | 顧客收到內含領件密碼的領件通知後,在選定的郵政局領件時須出示領件通知短訊、領件密碼和相應的郵件編號,以供核對。顧客在選定的郵政局領件前,須把領件通知短訊和領件密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顧客如第4(j)款所述授權代理人代表他/她領件,則屬例外。顧客如因遺失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領件密碼而引致或附帶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支,署長概不負責。 |
(j) | 領取本地掛號郵件、入口掛號郵件、本地包裹、入口包裹和特快專遞服務時,除領件通知外,亦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份證,但下列其中一種文件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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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有效的旅遊證件; |
(ii) | 由政府發出載有持證人相片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收件人如親身領件,須在領件時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代收件人領件的代理人須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及收件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印本。
領取本地掛號郵件、入口掛號郵件、本地包裹、入口包裹和特快專遞服務郵件時,收件人或代收件人領件的代理人亦須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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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由發出領件通知日期起計,任何郵件於該存局期內仍未領取,將被退回寄件人(如適用),或視作無法派遞的郵件處理並安排銷毀。關於存局期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及相關郵件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
(l) | 任何包裹在發出領件通知日期起計七個郵政局工作天後仍未領取,須繳付存局費。有關存局費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 |
(m) | 所有欠資或郵資不足郵件或須繳付附加費的郵件均會按照現行做法處理和派遞。有關欠資或郵資不足郵件的處理,請參閱《郵政指南》。 |
5. 智郵站服務 |
(a) | 獲編配領取郵件編號和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後,持有人可通知寄件人在郵件上寫上領取郵件編號。關於第5(b)款所指的郵件類別,如載有正確有效的領取郵件編號,香港郵政會把郵件派遞至顧客選定的智郵站或根據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第5(j)、5(n)、5(r)和5(s)款所述的附近郵政局。香港郵政會向收件人發出領件通知短訊,告知收件人在選定的智郵站或附近的郵政局領取郵件。 |
(b) | 領取郵件編號(如選擇了指定地點的智郵站)是用作在選定的智郵站領件,涵蓋的郵件類別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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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本地普通郵件(只限郵包); |
(ii) | 入口普通郵件(只限郵包); |
(iii) | 本地包裹; |
(iv) | 入口包裹; |
(v) | 易送遞郵件派遞服務(只限符合郵包重量和體積限制的郵件); |
(vi) | 特快專遞服務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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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載有錯誤或無效的領取郵件編號的郵件將派遞至郵件上所示的派遞地址 (如有)。如郵件上未有註明派遞地址,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如郵件上有註明寄件人地址),或把郵件視作無法派遞處理並安排銷毀(如郵件上未有註明寄件人地址)。 |
(d) | 香港郵政在處理載有領取郵件編號地址的郵件時,只會核對領取郵件編號、領取郵件編號子碼和郵件類別。香港郵政不會核對郵件上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收件人的姓名或郵寄、住宅或通訊地址。 |
(e) | 香港郵政會向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發出領件通知短訊,通知他/她可於何時前往選定的智郵站或附近的郵政局領件。 |
(f) | 領取郵件編號郵件派遞至選定的智郵站或附近的郵政局後,不得更改領件地點。香港郵政不會答允把郵件轉遞或派遞至另一郵政局、另一智郵站或其他地點的要求。 |
(g) | 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並非正確的回郵地址。任何郵件如以領取郵件編號地址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及/或領取郵件編號子碼作為回郵地址,均不獲派遞至選定的智郵站。 |
(h) | 香港郵政向顧客發出內含領件密碼的領件通知短訊,告知顧客郵件可在選定的智郵站領取。領件時,顧客須在選定的智郵站輸入領件密碼以供核對。顧客在選定的智郵站領件前,須把領件通知短訊和領件密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顧客如因遺失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領件密碼而引致或附帶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支,署長概不負責。 |
(i) | 顧客同意香港郵政不會提供派遞簽收證明。下述情況表示郵件已成功派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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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香港郵政向顧客的登記手提電話號碼發出內含領件密碼的領件通知短訊(用作打開智郵站的櫃鎖);以及 |
(ii) | 使用提供的領件密碼打開指定智郵站的櫃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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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香港郵政發出內含選定智郵站領件密碼的領取郵件短訊後,郵件可於選定的智郵站領取,領件期為收到通知當日起計的四個曆日內。如顧客未能在指定期限或領件通知列明的其他指定期限內領件,郵件將由選定的智郵站被送往附近的郵政局,待顧客前往櫃位領件。 |
(k) | 香港郵政向顧客發出內含領件密碼的領件通知,告知顧客郵件可在附近的郵政局領取。顧客在附近的郵政局領件時,須出示領件通知短訊、領件密碼和相應的郵件編號,以供核對。同時,第4(j)款適用於在領取本地包裹、入口包裹和特快專遞服務郵件。顧客在附近的郵政局領件前,須把領件通知短訊和領件密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顧客如第4(j)款(適用於智郵站服務的郵件種類)所述授權代理人代表他/她領件,則屬例外。顧客如因遺失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領件密碼而引致或附帶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支,署長概不負責。 |
(l) | 任何郵件在送達附近的郵政局後,如在存局期內仍未領取,將被退回寄件人(如適用),或視作無法派遞的郵件處理並安排銷毀。關於存局期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及相關郵件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
(m) | 任何包裹在送達附近的郵政局當日起計七個郵政局工作天內仍未領取,須繳付存局費。有關存局費的詳情,請參閱《郵政指南》。 |
(n) | 香港郵政只會把符合可供使用領件櫃尺寸的郵件派遞至選定的智郵站可供使用的領件櫃內 (領件櫃尺寸 )。太大件的郵件將會派遞至附近的郵政局,於存局期內待領郵件。唯特快專遞服務郵件則派遞至郵件上所示派遞地址。 |
(o) | 香港郵政保留權利,可不時檢討和修訂智郵站和附近郵政局的一覽表並對此作出更改,而無須事先通知顧客及/或任何第三方。 |
(p) | 顧客知悉及同意,香港郵政有權因任何理由(包括定期維修)關閉智郵站的設施。如因關閉而引致顧客或任何第三方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壞,香港郵政概不負責。 |
(q) | 郵件將根據優先次序派遞至選定的智郵站,最優先處理的是特快專遞服務郵件,第二優先是包裹,其次是易送遞服務郵件,最後是普通郵件。 |
(r) | 如選定的智郵站內沒有空置的領件櫃可供使用,則由香港郵政保存兩個工作天,等候空置的領件櫃。如兩個工作天後仍沒有空置的領件櫃可供使用,郵件將被送往附近的郵政局,以供收件人在相應的存局期內領取。唯特快專遞服務郵件,則派遞至郵件上所示派遞地址,而無須保存兩個工作天,等候空置的領件櫃。 |
(s) | 智郵站服務不能保證可時刻提供服務。未能提供服務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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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一如第5(n)款所載的條件,郵件無法放進選定智郵站的領件櫃; |
(ii) | 選定的智郵站內所有合適的領件櫃均未能提供使用;或 |
(iii) | 香港郵政的智郵站因任何理由未能提供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系統失靈或關閉作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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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智郵站領件服務不適用於欠資或郵資不足郵件或須繳付附加費及破損的郵件。所有欠資或郵資不足及損壞的郵件將根據現行做法處理。請參閱《郵政指南》相關條款。 |
(u) | 有關智郵站的位置和附近的郵政局,請參閱“投寄易網上平台”。 |
6. 賠償 |
(a) | 《郵政指南》所列的賠償條款會在適用的範圍內加入本條款及條件。 |
(b) | 署長不會就任何郵件(不論是否已經投保)的遺失、損壞、郵遞延誤、無法派遞、或派遞錯誤作出保證或申述,亦不會就此負上任何責任,或就保險郵件(信件或包裹)或其內載物品作出賠償。 |
(c) | 有關懷疑寄件人意圖欺詐以期取得賠償的事宜,署長概不負責。 |
(d) | 署長就所有賠償問題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爭議。 |
7. 修改 |
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刪除、中止或修訂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的任何一條或所有條文。經修訂的服務條款及條件在“投寄易網上平台”登載後,即告生效。如顧客於修訂後繼續使用領取郵件編號,即同意或將被視為同意受本服務條款及條件約束。因此,顧客每次使用領取郵件編號之前,務必細閱服務條款及條件。 |